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简称安职院)。
学院的英文名称是:
学院的英文缩略名为:
注册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安庆路583号。
第三条  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国家安监总局规划建设的示范学院,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以培养安全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主的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是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安全技术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院办学定位:
(一)目标定位:省市级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二)类型定位: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三)专业定位: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开设工科、理科、管理学等学科高职专科生的学历教育,相关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和专业培训。
(四)服务面向定位:学院秉承“人才兴安,树人兴渝”的办学宗旨,坚持“立足重庆,辐射西南,面向全国”的发展思路,遵循“质量立校、特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方针,适应重庆建设全国首个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的需要,建成中国安全人才教育培训高地和“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成为全国“安全人才摇篮”。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九条  校训:
第十条  校庆日: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确定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协助学院按规定年限实现;
(二)按干部任命权限提请任命或任命学院干部;
(三)提出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义务:
(一)筹措学院建设和发展经费,在学院存续期间不中途收回学院的资产;
(二)协助学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在学院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教职工的工作,处理好学院善后事宜。
第十五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
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五)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职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未经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九)履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培训中心的职责;
(十)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规划,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众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学院的和谐和稳定。
(二)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命、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