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发〔200843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
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教委(教育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高等学校人事部门:
    为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八年三月十八日


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重庆高等学校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我市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
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4.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市政府人事、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
10高等学校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
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三、岗位等级设置
㈠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我市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或二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重庆市高等学校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2]
12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高等学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13.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
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4.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高等学校,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一级为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重庆市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3)。
16.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7.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8.根据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普通本科高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19.全市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市属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为4.541.5
⑵市属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为442
⑶高等专科学校和全国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为3.542.5
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为343
20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全市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⑵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⑶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⑷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1市政府人事、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