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超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7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27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涛 
【审理法官】姜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超;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马超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超 
【当事人-公司】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董小海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小海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小海 
【代理律所】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超;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马超在二审期间自愿放弃了除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外的其他上诉请求,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个人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5年7月,邮电设计院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奖惩办法》)的决议载明《奖惩办法》已于2015年7月10日至14日以内部的形式提交全体职工代表审议,经过审议、表决,因同意通过该办法的职工代表总数占全体职工代表总数的100%,《奖惩办法》通过并执行,表示同意的职工代表在决议上签字。2015年7月23日,邮电设计院印发《奖惩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第七项载明员工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达15个工作日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同日,邮电设计院通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本所范围内发布《奖惩办法》。邮电设计院出示的《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内部选聘报名表》载明马超在2012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内任淄博莱芜所副所长职务。2015年8月17日,马超在《奖惩办法》的学习登记表上签字。另,马超出示的考勤公示表及邮电设计院出示的驻外统计表原始凭证均载明:“根据公司《关于加强考勤管理的通知》要求,部门负责人填写以下几列。出现违反考勤
纪律的情况,各部门须保存好违纪记录。注:一、考勤对象为全部员工,考勤结果必须真实......五、加班按照公司《加班管理规定》申报。”    再查明,马超因支付经济补偿等与邮电设计院发生劳动争议,并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针对马超提出的以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1338.6元;2.被申请人支付延时加班工资97542.9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3.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1338.6元(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该委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167号-1裁决:驳回申请人马超的全部仲裁请求。针对马超提出的以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48478.98元(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2.被申请人支付餐费补贴990元(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3.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中秋过节费1300元;4.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9月防暑降温费430元;5.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冬季采暖费1100元,该委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167号-2裁决: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95151.91元;2.驳回申请人马超的其余仲裁请求。马超、邮电设计院对上述仲裁裁决书不服,诉来一审法院,由此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超在二审期间自愿放弃了除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外的其他上诉请求,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个人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2007年1月1
日,马超入职邮电设计院工作。2019年12月23日马超向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中一项内容为即要求邮电设计院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应认定马超已经向用人单位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邮电设计院于2020年1月3日收到马超的仲裁申请书,故马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此时已到达邮电设计院。另一方面,马超在2020年1月9日的告知函中也明确表明“已提交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存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且马超通过仲裁机关向邮电设计院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并未向仲裁机关提出撤回与邮电设计院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故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3日解除。原审法院认定邮电设计院以马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中,邮电设计院于2020年3月27日向马超支付9730.71元,该款项包括欠发马超停职期间的工资,故邮电设计院拖欠马超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其应当支付马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马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93元。邮电设计院支付马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3793某13年=49309元。原审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马超出示的考勤公示表及邮电设计院出示的驻外统计表原始凭证均载明了根据公司《关于加强考勤管理的
通知》要求考勤,考勤对象为全部员工。该考勤表应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根据涉案考勤表及邮电设计院已支付的马超加班费计算出了加班费的数额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邮电设计院上诉主张不应支付加班费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邮电设计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马超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二、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309元;    四、驳回马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和马超各自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0:07: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月1日,马超因国有企业改制入职邮电设计院
选聘的意思工作。2015年12月25日,马超与邮电设计院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从事技术业务,双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7年4月前,马超在莱芜工作;2018年11月10日前,马超在淄博工作;2018年11月12日之后,马超在科技本部工作。2019年8月23日,邮电设计院下发《关于马超停职检查的通知》,载明:济南分公司马超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抗拒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停职检查,视后续调查情况再作进一步处理。停职期间,由综合部负责管理,按照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2019年10月8日至10月23日、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期间内,马超因腰部疼痛、右脚骨折等事由向邮电设计院请休病假。    2020年1月3日,邮电设计院向马超作出的《告知函》一份,载明:基于你已提起劳动仲裁,主动与我司解除劳动合同,现正式函告:1.请你在接到本函后十个工作日内到我司办理相应交接和结算手续;2.即日起,我司将办理你的社会保险等相应的减员手续,请自行处理后续事宜,以免受到损失。2020年1月9日,马超向邮电设计院出具《告知函》一份,载明:因邮电设计院存在多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已提交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存在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1、未发起离职流程,2、未发过离职,3、未提交辞职纸质报告,4、未口头要求离职)。若公司
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减员处理,应视为本人被动离职。2020年2月12日至2月20日,马超在该期间内未向邮电设计院提供劳动。2020年2月20日,邮电设计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主要载明:自2020年2月12日起,马超已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自2020年2月20日起与马超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3月27日,邮电设计院通过招商银行向马超支付9730.71元,该款项中包含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内的餐费补贴、过节费、防暑降温费、采暖补贴等待遇。邮电设计院为马超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登记时间为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    马超与邮电设计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邮电设计院发放的薪酬包括福利、出差补助等不属于工资的款项以及已发放的加班工资,经计算,马超2017年应发工资为106068元,平均工资为406.39元/天;2018年应发工资为115453.6元,平均工资为442.35元/天。马超加班情况为:2017年:2月7天、3月8天、4月6天、5月6天、6月8天、7月10天、8月5天、9月4天、10月4天、11月4天、12月4天,共计66天;2018年:1月4天、2月2天、3月5天、4月2天、5月4天、6月3天、7月2天、8月4天、9月3天、10月3天、11月2天,共计34天。马超2017年已发加班费为:1月份585元、2月份512元、4月份572元、5月份512元、10月份1204元;2018年已发加班费为:1月份430元、10月份1113元,上述加班费共计4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