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选聘的意思***********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东升,*,1965年1月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延庆区香水园街道世爵华府、温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妫水北街2号。
负责人:刘建刚,主任。
上诉人周东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延庆区香水园街道世爵华府、温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东升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由业委
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故意拖延裁判开庭,为业委会伪造证据提供充足的时间。业委会利用法庭拖延的半年时间,补签业主签字,伪造签字证据,120人的征求意见表中有业主承认事后补签的事实,有电话录音为证。业委会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提交了征求意见表,在周东升提出该意见表没有达到民法典要求的三分之二以上数量和面积的质证后,业委会又联合业主增加了46人的签字表决,新增的46户表决的时间,是在选聘物业公司程序结束后,不符合选聘物业公司要求的时效性,选聘程序违法,不应将新增46户的表决意见计算在内。
业委会辩称,不同意周东升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周东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业委会2021年5月7日选聘北京京城华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决定;2.本案诉讼费由业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业委会提交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备案单显示,业委会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确定业委会成员共5人,分别是刘建刚、郭某、刘某、李某、赵某。2021年3月26日,业委会公布关于世爵华府小区选聘新物业公司进行表决的说明,内容为:全体业主:鉴于小区业委会于2020年9月13日组织召开了全体业主大会,业主一致同意
于2020年10月12日正式解聘前期物业(北京东羊坊一号物业管理公司)。为了保障小区公共区域、设施等管理能够正常运转,需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委会前期对多家物业公司进行了对比筛选,现初步选出三家物业公司备选,请各位业主在《温泉花园小区(世爵华府)小区选聘物业公司确认表》中以选择画√和签字确认的方式对选聘新物业公司事宜进行表决。2021年4月26日,业委会发布公告,内容为:为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世爵华府、温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就选聘物业公司一事,开展了前期调研、走访、筛选,经反复比较、研究。拟定北京京城华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驻世爵华府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经过业主委员会前期入户征询意见,目前110户业主同意聘用北京京城华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世爵华府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广大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费初步确定为2.96元/平米·月。现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4月26日-5月3日。2021年5月4日,业委会作出会议决议,内容为:2021年4月10日,经向小区170多户业主对选聘新物业公司事宜征集意见……为了小区更好的管理,执行广大业主的表决意见,经业委会充分商讨,决定5月7日业委会与北京京城华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5月8日,新物业公司正式进驻小区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参会人员签字:刘建刚、赵某、李某、
刘某、郭某。本案中,周东升请求撤销业委会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定,第一是基于业委会委员身份不合法,第二是基于业委会未按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征求意见,即作出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议。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周东升基于业委会委员身份的不合法及业委会作出与北京京城华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两点理由,提出要求业委会撤销选择新物业公司作为延庆区世爵华府、温泉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周东升提出诉讼请求所基于的第一点理由,根据其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业委会委员身份的不合法,故法院不予采信,若周东升认为业委会的委员选举程序不合法,因与本案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周东升可另行主张。
法院认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本案中,业委会辩称受疫情因素影响采取入户进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法院认为,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业委会选择新物业公司作为延庆区世爵华府、温泉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已于2021年5月4日作出并予以公示。业委会提交的选聘物业公司确认表、世爵华府小区199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统计表、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本人签字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业委会选聘新物业公司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进行书面表达以及同意的业主人数均符合法律规定。周东升称业委会伪造证据,主要认为并非业主本人签字、签名没有落款时间,征求意见表上的签字存在代签或者补签等情况,所以认为签字无效,但业委会就周东升提出质疑的60多户业主中补充提交了54户本人签字情况说明,周东升就该54户补充说明仍不予认可,且提交了7份和解协议说明,以证明部分业主在选聘新物业公司时未签字或者存在补签字的事实。法院随机抽取了上述54户中的9户业主电话进行了核实,其中1户没有正面回应,其余8户核实后,均同意选聘新物业公司,且认可选聘新物业公司为业主真实意思表示,有部分业主亦认可签字人系其同住成年家属。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业主同住成年家属代为表示业主意思以及个别业主通过补签追认的方式以表示业主真实意思并无不妥,以及少数业主提交因自身原因签错位置的说明亦不违背常理。针对周东升提出质疑后业委会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认定业委会伪造证据,同时周东升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业委会存在伪造
证据的情况,且根据证据优势原则,业委会提交的证据证明力大于周东升提交证据的证明力。综上,业委会选聘新物业公司的程序合法,对于周东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东升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关于周东升上诉主张业委会补签业主签字,伪造签字证据。一审中,业委会就周东升提出质疑的60多户业主中补充提交了54户本人签字情况说明,一审法院随机抽取业主进行电话核实,上述补充证据及法院核实结果能够证明选聘新物业公司为上述业主真实意思表示,针对周东升提出质疑后业委会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认定业委会伪造证据,同时周东升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业委会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一审法院根据证据优势原则,认定业委会提交的证据证明力大于周东升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周东升上诉主张部分业主表决的时间,是在选聘物业公司程序结束后,不符合选聘物业
公司要求的时效性,选聘程序违法。根据业委会提交的《征求意见说明》、《签字情况说明》等证据,均载明业委会在2021年4月初就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的事宜征求过业主意见,有的业主同住成年家属代为表示业主意思,有的业主通过补签追认的方式表示当时的意见系真实意思。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且考虑到受疫情因素影响,业委会采取入户进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业委会选聘新物业公司的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周东升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周东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周东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