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2.30
【字 号】苏政办发〔2021〕111号
【施行日期】202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1〕1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印发的《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苏政办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五章  选聘举荐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扎实推进“双一流”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在全省普通本科院校实施江苏特聘教授计划。
  第二条 江苏特聘教授计划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专项设立的人才计划,作为江苏省“双创计划”教育类项目,旨在面向海内外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推动若干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江苏特聘教授计划聘期3年,按照高端引进、全职聘任、创新机制、营造环境的思路
实施,选聘人数根据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需求动态调整,由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应服务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做到与国家和省科学研究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相结合,与高校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加强高校教育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所在学科对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一般应为国家“双一流”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相关专项(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协同创新计划),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要科研基地、重点智库,新兴交叉学科等。
  第六条 特聘教授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事关系原则上应正式调入聘任高校;具有外国国籍的,申请人须辞去海外工作或在海外无工作,全职全时在聘任高校工作,承诺在海外不涉及
竞业禁止、保密约定和兼职取酬等情况。入职到岗后,相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七条 特聘教授职责:
  (一)准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进而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三)主动对接产业需求,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打通从科学研究到技术开发再到市场推广的创新链条。
  (四)领导或参与领导学科团队建设,培养科研骨干和青年教师,促进本学科领域教学和科研水平提升。
  (五)讲授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教育教学业绩突出。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国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八条 海外应聘者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选聘的意思
  (三)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2年以上海外全职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海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四)对已经回国人员,回国后在国内工作时间尚未超过3年。
  (五)学术造诣高深,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在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 国内应聘者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内外同行公认,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在成果主要完成人中排名前三;
  2.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3.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且在成果主要完成人中排名前二;
  4.获得高等教育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且在成果主要完成人中排名前三;
  第十条 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江苏省“双创计划”其他子项目入选者、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一层次人员,不列入江苏特聘教授选聘范围。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省教育厅每年下达江苏特聘教授申报指标,相关高校自主确定招聘岗位,面向海内外特别是海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二条 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标准条件,把好人选的政治关、师德关、质量关。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档案和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选聘工作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有条件的高校可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 高校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择优确定人选,按照每年申报要求向省教育厅报送设岗方案、人选材料、高校与人选签定的聘用协议、拟支持配套措施等。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推荐人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