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16
【字 号】铜府办函〔2020〕76号
【施行日期】2020.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殊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
正文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网
 
铜府办函〔2020〕7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铜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精神,加快补齐民生短板,更好的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包含托育服务,下同)需求,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旨在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普惠优先、科学规范、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建立属地为主、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机构补充。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家庭为主,将支持提高家庭照护能力,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将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补充。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有效整合公共资源,优先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把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前提,把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严格设置标准规范为重点,全面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
  适应需求,方式灵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发展工作,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工作,全市举办至少15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惠性机构达30%以上。其中,碧江区4所,其余区(县)及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各1所,并争创1-2所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
  2021年,在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的基础上全市增至30所,实现我市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健全政策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2022-2024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善,服务覆盖和普惠范围不断扩大,全市街道、中心乡镇平均举办至少1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惠性机
构达50%以上),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基本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到2025年,全市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至少达到100所,普惠性覆盖进一步扩大,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配置基本合理,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社会环境和服务体系不断优化,逐步建立和形成机构规范、层次完备、特点突出、可选性强、众满意、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产假和就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积极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减轻照护婴幼儿父母的就业压力。
  (二)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坚持“家庭是儿童早期健康管理的主要场所”,
强化“儿童养护人是儿童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推动支持家庭养育照护政策出台。各级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联、计生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视频影像、推送育儿指南APP及宣传画册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者规范提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指导服务,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逐步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三)积极支持托育与学前教育一体化建设。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向下延伸托班,有效解决2-3岁婴幼儿入托难问题;各区(县)要加大投入,在办园经费、教师待遇、生活经费等方面,支持公办幼儿园开展托幼托育一体化建设试点,建立托育成本分担机制和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有条件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幼儿园,要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托育资源供给,逐步形成15分钟生活圈全年龄段托幼服务体系。
  (四)推进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坚持以众需求为导向,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得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居住小区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对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要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支持鼓励利用社区场地,采用公建民营、民营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弥补婴幼儿照护服务短板,为众提供便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