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11
【字 号】铜府办函〔2017〕15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网【施行日期】2017.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函〔2017〕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政府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铜仁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健全完善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机制,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134号)和《中共铜仁市委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党发〔2017〕6号)精神,结合铜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加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和责任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制度约束相结合。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适应行业特点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三)坚持动态调整与合理预期相结合。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众整体负担不增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妥善处理不同地区、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之间收入分配关系。
  (四)坚持收支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对公立医院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等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的收支结余原则按照6:3:1的比例,分别用于奖励绩
效、事业发展(含人才发展经费)、风险基金,其中奖励绩效按照公立医院内部绩效分配办法分配,事业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县财政部门统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医院使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职责,政府负责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费用。
  三、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范围。
  1.城市公立医院(3所):铜仁市人民医院、碧江区中医医院、万山区人民医院。
  2.县级公立医院(15所):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松桃苗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玉屏侗族自治县中医院、江口县人民医院、江口县中医医院、石阡县人民医院、石阡县中医医院、印江土家族苗族县人民医院、印江土家族苗族县中医院、思南县人民医院、思南县民族中医院、德江县人民医院、德江县民族中医院、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二)试点时间。从2017年1月起开展试点工作。
  四、试行年工资总量制
  (一)试行范围。试点医院副院长(含同职级总会计师、纪检组长)和医务及其他人员。
  (二)年工资总量构成。年工资总量由基本工资(即档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护士10%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年度绩效工资构成。
  (三)年工资总量核算。按照人社部发〔2017〕10号“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精神,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试点医院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水平和原则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的上年收支结余的60%核算试点医院当年的年工资总量。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试点医院,可适当提高当年工资总量。财政部门按当年预算基数保基本。
  (四)年工资总量分配。试点医院在核算的年工资总量内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工资总量分配办法。办法要适当提高低年资医务人员的年工资总量。制定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
广泛征求广大干部职工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分配办法中,副院长和医务及其他人员的年度绩效工资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
  各试点医院在核定的年工资总量内按月考核发放副院长和医务及其他人员的年工资总量,但不得突破当年核算的工资总量,剩余的工资总量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五、试行年薪制
  (一)试行范围。试点医院院长、单设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二)年薪构成。年薪由基本工资(即档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年度绩效工资构成。
  (三)年薪水平。
  1.按照医院等级确定院长年薪。(1)三级甲等医院院长年薪不高于33万元,单设的党组织
主要负责人年薪不高于30万元;(2)三级乙等医院院长年薪不高于30万元,单设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年薪不高于27万元;(3)三级医院院长年薪不高于25万元,单设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年薪不高于22万元;(4)二级甲等医院院长年薪不高于24万元,单设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年薪不高于21万元;(5)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院长年薪不高于23万元,单设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年薪不高于20万元。具体标准由同级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所需年薪由同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