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梵净山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0.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梵净山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桃自治县、江口县、印江自治县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仁市梵净山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做好各项工作。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
  第三章  资源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章  资源有偿使用费项目安排及使用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铜仁市梵净山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梵净山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梵净山的保护与管理,推动和促进梵净山生态环境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梵净山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是指梵净山景区门票经营企业按门票收入及其他经营性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支出后上缴的资源有偿使用费、索道经营企业按索道经营收入的16%上缴的资源有偿使用费、梵净山景区观光车经营企业按观光车经营收入的5%上缴的资源有偿使用费以及梵净山景区内经营并取得经营收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上缴的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章  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
  第三条 资源有偿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资源有偿使用费由贵州省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梵净山管理局”)按时清算,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私分。
  第五条 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遵循“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铜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对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并对资源有偿使用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梵净山管理局负责组织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入收缴,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铜仁市人民政府网第三章  资源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梵净山自然保护区及遗产地内的保护、管理等。具体范围包括:
  (一)野外自然综合考察、自然遗产地、保护区发展与建设规划编制费用。
  (二)科研及观察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以及生态站监测的运行费用。
  (三)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持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的管护设施建设及科研试验项目。
  (四)自然遗产地以及保护区内生态敏感区的移民搬迁补偿、矿山治理和小水电退出等大型生态修复和补偿项目。
  (五)自然遗产地以及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与保护、生态效益补偿。
  (六)自然遗产地以及保护区内原住民生活改善、移民搬迁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居民基本生活补助以及其他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损失补偿。
  (七)自然遗产地区域范围内的社区可持续发展、自然生态保护、治理与恢复项目等。
  (八)自然保护区内宣传,包括标志标识、媒体宣传等。
  (九)梵净山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用。
  (十)市委、市政府决定安排的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十一)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下达补助资金,需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
  (十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  资源有偿使用费项目安排及使用管理
  第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专家评审及事前绩效评估制度。梵净山管理局会同市直其他相关单位组织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及对重大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提出评审及评估意见,并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原则进行审查、筛选和排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市政府审批后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及绩效目标下达到梵净山管理局或项目所在地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分期分批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根据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绩效运行监控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及时组织项目结算及验收,并根据要求对资金的支出和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开展绩效评价。资金实施单位应当提供结算单、项目决算表及决算资料等说明资金支出和使用情况的相关文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梵净山管理局对资源有偿使用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统一监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的绩效评价或监控情况,适时开展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审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实施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资金实施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梵净山管理局将撤消该专项资金项目,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梵净山管理局不予审核、报送该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