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铜仁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9.27
施行日期
2021.09.27
文号
主题类别
铜仁市人民政府网
企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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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铜仁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建立铜仁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关于建立铜仁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切实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作用,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贵人服务·一视铜仁”营商环境品牌建设。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审判的破产事务有效协调机制,推动政府与法院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涉税政策、资产处置、产权瑕疵、金融支持、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企业破产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铜仁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
  主要任务
  (一)统筹解决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指导破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落实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经济补偿、再就业和被拖欠工资等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和国有资产发展中心、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二)加大政策及金融支持。支持各大银行、各类基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推动庭外重
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责任单位:人行铜仁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和国有资产发展中心、铜仁银保监分局、市中级法院)
  (三)协同打击逃废债行为。做好破产债权核查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追查工作,加大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的立案侦查打击力度。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行铜仁中心支行、市金融和国有资产发展中心)
  (四)加强破产企业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力度。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风险评估、维稳预案和秩序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信访职工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协调做好舆情跟踪工作,及时出警处置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事件。认真做好破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医保局)
  (五)加强为破产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供电、供水、供气等
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应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结欠的水、电、燃气费,由债权人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水、电、燃气费,属于破产费用,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铜仁海关、人行铜仁中心支行)
  (七)强化破产财产处置。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中适合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的资源资产,可利用招商引资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推介,并给予相应支持。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投资人招募难问题。对于破产案件中有处置难度的房地产,流拍后政府应支持国资公司依法依规收购。(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和国有资产发展中心、各区县人民政府)
  (八)妥善解决破产企业遗留问题。依法简化破产企业遗留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程序,对破产企业的“烂尾楼”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他申请主体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和达到消防
安全标准前提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落实相关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作为申请竣工备案和消防验收的依据。允许适当调整、放宽原批准的规划指标以实现产权登记,为破产企业不动产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制订和落实通过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取得的排污指标继承使用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九)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处置。加大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资产处置的支持力度,解决不动产处置中的过户办证问题。对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允许分割转让,切实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另应探索对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用途和规划进行变更调整,以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修复信用机制。积极为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开通信用修复绿通道,协调征信、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开展对重整(和解)企业的欠贷、纳税信用、惩戒等不良征信信息信用修复,实现企业信用重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铜仁中心支行、铜仁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中级法院)
  (十一)推进破产企业便利账户管理。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允许重整企业在撤销原有基本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户。(责任单位:人行铜仁中心支行、铜仁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
  (十二)简化破产企业工商变更、注销手续。支持破产管理人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持破产终结裁定书直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破产重整中涉及包括股权变更在内的相关登记事项,破产管理人可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行政许可的,按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推动破产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调,切实为跨行业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知晓便利度。(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中级法院)
  (十四)妥善做好破产企业档案保管。建立企业破产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责任制度,管理人要同步做好涉及破产企业档案建立管理相关工作,结合实际或按其隶属关系,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探索解决非国有破产企业的档案保管问题。(责任单位:
市档案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五)落实破产经费保障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协调建立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用于解决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中级法院)
  (十六)妥善处理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协调税务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税收债权优先性冲突问题,统一执法尺度。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问题。将清算期间(含重整、和解期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铜仁海关、市中级法院)
  (十七)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各有关单位应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十八)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育和监督管理。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加强规范管理,实现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对破产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履职管理,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个案评价并建立履职档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中级法院)
  (十九)加强破产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对破产和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力度,扩大正面效应,积极引导企业寻求破产保护,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企业破产现象,为破产审判营造良好的舆论基础和外部环境。(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组织机构
  成立铜仁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担任副总召集人,市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市府院联动机制相关工作。市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市中级法院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领导小组可召开联席会议及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办公室具体承办,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有关重大事项。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根据议题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处置具体问题。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视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跟踪督促落实。
  (二)建立信息调研机制。由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破产处置中的共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调研报告或规范性意见,经相关单位共同审定同意后联合发文。
  (三)重点案件专班机制。对部分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与属地政府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协调配合,专项推进解决。
  (四)风险预警机制。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前,市中级法院应向市领导小组专题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单位,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或突发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制定工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