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17
【字 号】铜府办发〔2016〕52号
【施行日期】2016.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6〕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7日
 
铜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专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铜仁市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市知识产权局认定需要资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市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当年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跟踪问效及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途
  (一)资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受理的发明专利。
  (二)资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受理的发明专利。
  (三)资助在校学生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四)资助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及专利标准化培育和示范创建工作。
  (五)资助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工作。
  (六)奖励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七)奖励获得国家和省级表彰的优秀专利的组织或单位。
  (八)奖励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九)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
  (十)用于专利行政执法建设、专利案件办理和专利维权工作。
  (十一)资助或奖励其他知识产权研究及其他需要资助或奖励的知识产权事业:资助植物新品种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或注册;奖励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奖励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按2000元/件资助;对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按个人申请该发明专利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给予资助;对在校学生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实行全额资助。
  (二)同一专利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按照发明专利进行资助。
  (三)授权后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专利授权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四)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进行资助,资助费用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权人进行奖励:发明专利3000元/件(已获省级专利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六)同一单位当年申请发明专利10件及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金奖励;同一单位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及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金奖励。
  (七)对年度代理发明专利申请1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20000元的奖励;对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八)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获得者奖金50000元,奖励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获得者奖金20000元;奖励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获得者奖金20000元,奖励贵州省专利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获得者奖金10000元。
  (九)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3000元/件资助;对已获授权的植物新品种,按10000元/件资助。
  (十)对已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件奖励10000元;如同一产品分别通过质监、工商和农业渠道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奖励最先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
  (十一)对获得贵州省十佳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00元;对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专利授权奖励的,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和授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件专利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利人的,以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准。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请登录铜仁科技网,进入“知识产权”页面下载相应表格,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书;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在校生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及学校证明。
  (二)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提供专利申请受理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提供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须提交受理国或地区专利部门发放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项目及专利标准化培育和示范创建工作的单位,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项目申报要求填写申报书。
  第十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资助的企业,应在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具的资产评估缴费收据复印件。铜仁市人民政府网
  第十一条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地理标志资助,应在申请、登记和获得保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需提供相关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申请贵州省十佳著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优秀专利奖励的,应当在获得证书后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以重复申请资助、非正常专利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限期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办理申请资助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查、核实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申请资助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铜府
办发〔2012〕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