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忠受贿案件的犯罪学评析
【摘要】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4)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
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对价值人民币480.58110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且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怀忠检举他人犯罪,经有关部门查证,其检举或者无时间、地点等具体情节,不具备立案查证条件,或者所涉人员在王怀忠检举之前已经被举报、查处,或者不构成犯罪,王怀忠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立功的规定,不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一审期间,王怀忠拒不认罪;二审期间,王怀忠对其所犯大部分罪行予以供认,但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事实仍予以否认,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鲁刑二终字第6号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以受贿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04年2月12日经核准,王怀忠被执行注射死刑。
关键词】王怀忠,贪污受贿,安徽省副省长,拒不认罪,死刑
【王怀忠的犯罪事实]】:
经复核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1994年9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阜阳市长王汉卿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12月,王怀忠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先后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行署、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国银阜阳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开发的国际工业园、银海花园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
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1997年7月底,王怀忠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相坤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阜阳商贸城和敬贤山庄的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王忠人民币共计40万元。
1998年10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求阜阳市有关部门解决安徽省阜阳市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在开发静馨山庄过程中所遇到的拆迁问题,收受龙腾公司董事长马萍、总经理卢强(马萍之夫)人民币30万元;1999年1月,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求阜阳市公安机关不追究龙腾大酒店员工砸坏白金汉宫大酒店玻璃橱窗及车辆的责任,事后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40万元;同年2月,王怀忠在龙腾公司《关于建设龙腾购物中心的报告》上签署要求阜阳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意见,事后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20万元;同年5月,王怀忠给阜阳市颍州区有关领导打招呼,为龙腾公司办理龙腾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证手续,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20万元。
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在阜阳市东方宾馆董事长周伟关于买断东方宾馆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帮助周伟买断东方宾馆和协调解决贷款人民币1496.3万元,先后4次收受周伟人民币共计50万元。
1997年4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要求对安徽省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汽运大厦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以及汽运税收等予以减免。1999年8月,王怀忠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新华人民币10万元。
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1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阜阳市白金汉宫大酒店有限公司解决扩建白金汉宫大酒店过程中遇到的拆迁问题,并先后两次要求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为白金汉宫大酒店解决建设资金共计人民币320万元。1999年8月,王怀忠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士强人民币20万元。
1996年2月至1998年11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召开
协调会、签批文件等方式,为倪超所在的阜阳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减免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9.29万元。2000年5月,王怀忠在天津市开会期间,向倪超索要人民币5万元。
1996年7月至1999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签批文件、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李洲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阜阳国贸商城有限公司、安徽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亚杰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87.448万元。2000年12月,已升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王怀忠得知有关部门正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向李洲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并将其中的12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交给侯万清(化名“陈思宇”,已因犯罪被判刑),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另80万元让杨应宇代为保管。
2000年12月和2001年2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向拟在安徽亳州建农业基地的安徽牛王皮业服饰(集团)公司董事长王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向正在筹建常青镇农业高科技园项目的安徽云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双梅、于旦生夫妇索要人民币50万元,并安排于旦生将其中的30万元交给北京新世纪四环投资
阜阳市人事网
有限公司副经理余永强,20万元交给个体户苏辉满,用于寻关系,试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被告人王怀忠的财产。除受贿犯罪所得和合法收入外,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110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上述事实,有一审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遂作出一审判决。
【王怀忠案件的犯罪特点】
(一)从王怀忠问题的性质看,这是一起高级领导干部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作风专横于一体的全方位腐败的典型案件。
(二)王怀忠不仅经济上贪得无厌,而且政治上蜕化变质,工作中滥用职权,作风上专横霸道,生活上腐化堕落。
(三)王怀忠表面上谦和、仗义,但骨子里却霸道专横、阴险狡诈。许多与他共过事的人评价王怀忠“老谋深算,善于搬弄权术,玩弄手腕,是一个十足的政治流氓”。
(四)在组织人事方面,王怀忠独断专行,任人唯亲,拉帮结派。他经常把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和组织部长来,当场口授干部任职名单,并安排作为组织部的意见提交书记办公会。1998年12月,王怀忠一次就提出了75名干部的职务安排意见,让组织部长将此作为组织部的意见向书记办公会汇报。对于有不同意见或考察中明显不合格的干部,王怀忠仍强行安排。如1998年7月,王怀忠不顾他人反对意见,强行将口碑极差的原蒙城县委书记王保民、阜阳市公安局长付洪杰作为副市长人选上报省委组织部。二人在选举中落选后,王怀忠仍不罢休,又安排第二次选举,终使二人成为阜阳市副市长。王怀忠还违反政策,擅自决定增加编制,乱设机构。王怀忠在阜阳任职期间,阜阳市委正副秘书长最多时配到23人。截止1999年底,阜阳市直机关超编46.5%,事业单位超编27.8%。2001年安徽省对全省超编干部的统计结果显示,阜阳一市超编干部人数占全省总数的一半。
(五)在土地批租方面,王怀忠违反法律和规定,越过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直接插手干预出让事务。他长时间将阜阳城区一些黄金地段出让的决定权垄断在自己手中,拒绝实行招标拍卖,并打着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旗号,采取多种违规手段把个人意见上升为市委市政府意见;不经评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擅自以经济适用房政策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优惠;随意决定出让土地位置和用途,为不法
开发商谋取巨额利益,自己从中收受贿赂。如,不法开发商丁佩琦看中了地处黄金地段的阜阳少年宫的土地。王怀忠收取丁的巨额贿赂后,不顾市委常委会议的多次反对,擅自决定将少年宫土地交给丁佩琦开发,并授意丁佩琦宴请有关单位领导吃饭,还亲自到场敬酒。之后,丁佩琦杜撰了一份“会议纪要”,称少年宫开发问题已由王怀忠在某酒店主持召开协调会进行了研究,决定在土地出让金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王怀忠竟签批了此“纪要”并以阜阳市委、市政府的名义下发,要求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由于王怀忠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高达13676.04万元。
(六)在国有企业改制、大型项目建设过程中,王怀忠丧失原则,以“支持个私企业发展”为由,大搞权钱交易。如私营业主杨晓明想买阜阳肉联厂,王怀忠在收取其6万元的贿赂后,在杨晓明连资信证明都无法提供的情况下,就责令有关人员数次接受杨提出的苛刻条件,将肉联厂保留国有企业性质交给杨经营。22个月之后,杨将肉联厂甩包袱交给了市政府。经审计,杨接手时该厂资产为4800万元,杨退出时该厂资产为负2656万元,一进一出,国家损失数千万元。
(七)在作风上,王怀忠好大喜功,为追求个人“政绩”,捞取政治资本,不惜脱离实际、劳
民伤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他直接干预并盲目制订不切实际的高指标。1995年,阜阳地区在制定“九五”规划时,王怀忠对市计委提出GDP要增长13%的目标十分不满,认为这个数字“太低”、“不符合政治需要”,市计委无奈调到1596,但仍达不到王的期望,只好第三次调整,即从15%提到18%,却再次遭到王怀忠的否决。在王怀忠的主持下,最后制定了“九五”期间阜阳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296的规划,而到2001年阜阳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认,实际执行情况年均增长仅为4%。为了达到这不切实际的“目标”,王怀忠逐级分解指标,层层加码;各级政府采取财税“空转”的办法凑数,有的还虚构纳税人。于是在蒙城县出现了秦始皇、叶利钦、克林顿等古今中外名人交税的闹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