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节涛、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川13行终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雅莉庄娟石炜 
【审理法官】任雅莉庄娟石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蒲节涛;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蒲节涛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蒲节涛 
【当事人-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蒲节涛 
【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第一,关于李渡镇政府2019年9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新证据驳回起诉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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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李渡镇政府2019年9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从李渡镇政府出具该份《情况说明》的背景看,其系对蒲节涛信访后,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说明;从内容看,其系对2000年8月12日、13日清退临时人员花名册和领取清退款的客观描述,也是对2000年8月1日蒲节涛作为李渡镇农机站水厂工作人员签订退职协议的客观描述,该《情况说明》并未对蒲节涛的权利义务产生确定力和执行力,故一审法院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认定该《情况说明》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关于蒲节涛要求确认其系原李渡镇农机站职工、工龄34年、至2000年8月1日清退下岗均系全民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请求,因该问题属于改制过程中劳动人事遗留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其应当由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蒲节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南充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
【更新时间】2022-09-25 14:09:1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渡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对蒲节涛在2000年退职情况的说明,对蒲节涛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确定力和执行力,对其权利义务亦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蒲节涛提起的撤销《情况说明》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蒲节涛要求确认其系原嘉陵区李渡镇农机站职工、工龄34年、至2000年8月1日清退下岗均系全民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请求系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应由相关部门处理,其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综上,蒲节涛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起诉的条件,鉴于本案已经立案,依照《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之规定,裁定:驳回蒲节涛的起诉。蒲节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蒲节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蒲节涛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蒲节涛系1966年4月15日经原南充县人事局考试合格后,聘用至南充县李渡区农机站工作。2000年8月1日,李渡镇农机站响应国家统一安排拆并农机站事业单位,清退下岗职工,南充市嘉陵区水务局出钱安排这13个清退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清退时蒲节涛在“农机站水厂退职协议书"上签字,但该协议将乙方写作农机站水厂错误,乙方应当是原农机站。在蒲节涛向省委巡视组信访和反映情况后,省委巡视组要求重新调查,李渡镇政府补交《情况说明》,罔顾历史,歪曲事实。蒲节涛本来是全民事业单位的职工,现在却变成了(乡镇企业)社队企业员工,这与蒲节涛的权利义务和身份属性有直接关系。在李渡镇农机站拆并时,上任领导因为疏漏,未将蒲节涛的人事信息上报人事局和档案馆,相关责任应当由政府承担。    综上所述,蒲节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
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蒲节涛、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13行终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团结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曾万宏,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蒲节涛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李渡镇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3行初2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蒲节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李渡镇政府针对蒲节涛向南充市嘉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情况说明》的具体行政行为;2.确认蒲节涛系原嘉陵区李渡镇农机站职工及工龄34年,并至2000年8月1日清退下岗均系全民单位职工身份;3.诉讼费由李渡镇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渡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对蒲节涛在2000年退职情况的说明,对蒲节涛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确定力和执行力,对其权利义务亦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蒲节涛提起的撤销《情况说明》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蒲节涛要求确认其系原嘉陵区李渡镇农机站职工、工龄34年、至2000年8月1日清退下岗均系全民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请求系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应由相关部门处理,其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