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中华⼈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
中华⼈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4⽉29⽇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  录
第⼀章 总  则
第⼆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才⽀撑
第四章 ⽂化繁荣
第五章 ⽣态保护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章 附  则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升级、农村全⾯进步、农民全⾯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条 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才振兴、⽂化振兴、⽣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然、社会、经济特征和⽣产、⽣活、⽣态、⽂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态宜居、乡风⽂明、治理有效、⽣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化建设、社会建设、⽣态⽂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安全、保护⽣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化等⽅⾯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中国特⾊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在资⾦投⼊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与⾃然和谐共⽣,统筹⼭⽔林⽥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发展,推进⽣态⽂明建设;
(四)坚持改⾰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更好发挥政府作⽤,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和⾼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产⼒,激发农村发展活⼒;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六条国家建⽴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农城乡关系。
第七条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价值观为引领,⼤⼒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化保护和公共⽂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化。
每年农历秋分⽇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第⼋条国家实施以我为主、⽴⾜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科技⽀撑的粮⾷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粮⾷综合⽣产能⼒,建设国家粮⾷安全产业带,完善粮⾷加⼯、流通、储备体系,确保⾕物基本⾃给、⼝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安全。
国家完善粮⾷加⼯、储存、运输标准,提⾼粮⾷加⼯出品率和利⽤率,推动节粮减损。
第九条国家建⽴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作机制。
各级⼈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作。
第⼗⼀条 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励、⽀持⼈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 产业发展
第⼗⼆条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各级⼈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资源为依托,⽀持、促进农村⼀⼆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产⼒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产业,保障粮⾷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产,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
国家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分品种明确保障⽬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
第⼗四条国家建⽴农⽤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地转为建设⽤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
国家实⾏永久基本农⽥保护制度,建设粮⾷⽣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标准农⽥。
国家实⾏永久基本农⽥保护制度,建设粮⾷⽣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标准农⽥。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地整理和农⽤地科学安全利⽤,加强农⽥⽔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产条件。
第⼗五条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建⽴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质量发展。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建⽴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绿⾊农业投⼊品等领域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国家健全农业科研项⽬评审、⼈才评价、成果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对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激发农业科技⼈员创新积极性。
第⼗七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体系建设,促进建⽴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励企业、⾼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员等创新推⼴⽅式,开展农业技术推⼴服务。
第⼗⼋条国家⿎励农业机械⽣产研发和推⼴应⽤,推进主要农作物⽣产全程机械化,提⾼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的装备⽔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产与农⽥建设相适应、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国家⿎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产经营信息化。
第⼗九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态优势,⽀持特⾊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业、乡村⼿⼯业、绿⾊建材、红⾊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持特⾊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励企业获得国际通⾏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
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持农民、返乡⼊乡⼈员在乡村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建⽴健全有利于农民收⼊稳定增长的机制,⿎励⽀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
国家采取措施⽀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产⽣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国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式与农民建⽴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范引领作⽤。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
第三章 ⼈才⽀撑
第⼆⼗四条国家健全乡村⼈才⼯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励和⽀持社会各⽅⾯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才,引导城市⼈才下乡,推动专业⼈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持开展⽹络远程教育,提⾼农村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持开展⽹络远程教育,提⾼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乡村教师培养⼒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式吸引⾼等学校毕业⽣
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乡村教师学历⽔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平。
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队伍建设,⽀持县乡村医疗卫⽣⼈员参加培训、进修,建⽴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作的医疗卫⽣⼈员实⾏优惠待遇,⿎励医学院校毕业⽣到乡村⼯作,⽀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知识,提⾼乡村医疗卫⽣服务能⼒。
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才、经营管理⼈才、法律服务⼈才、社会⼯作⼈才,加强乡村⽂化⼈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化⾻⼲⼒量。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素质农民和农村实⽤⼈才、创新创业带头⼈。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教育⾏政部门应当指导、⽀持⾼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农村专业⼈才培养⼒度,⿎励⾼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条国家⿎励城市⼈才向乡村流动,建⽴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励各类⼈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持和引导各类⼈才通过多种⽅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乡⼈员和各类⼈才提供必要的⽣产⽣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化繁荣
第⼆⼗九条各级⼈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明建设,不断提⾼乡村社会⽂明程度。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化体育⽣活,倡导科学健康的⽣产⽣活⽅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操⼤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平等,创建⽂明村镇、⽂明家庭,培育⽂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明乡村。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化体育设施⽹络和服务运⾏机制,⿎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众性⽂化体育、节⽇民俗等活动,充分利⽤⼴播电视、视听⽹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化服务。
各级⼈民政府应当⽀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艺创作,⿎励制作反映农民⽣产⽣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艺作品。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化遗产和⾮物质⽂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化深厚内涵,弘扬红⾊⽂化,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化。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灾、洪⽔、地震等灾害。
第三⼗三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范,有计划地建设特⾊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化展⽰区、⽂化产业特⾊村落,发展乡村特⾊⽂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电乡村建设,活跃繁荣农村⽂化市场。
第五章 ⽣态保护
第三⼗四条国家健全重要⽣态系统保护制度和⽣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程,加强乡村⽣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三⼗五条国家⿎励和⽀持农业⽣产者采⽤节⽔、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态循环农业。
综合开发,优先发展⽣态循环农业。
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品减量化、⽣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低碳、⽂明健康的⽣产⽣活和消费⽅式。
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第三⼗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实施国⼟综合整治和⽣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漠化、⽔⼟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态环境。
第三⼗七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建⽴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系,因地制宜推⼴卫⽣厕所和简便易⾏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加强乡村⽆障碍设施建设,⿎励和⽀持使⽤清洁能源、可再⽣能源,持续改善农村⼈居环境。
第三⼗⼋条国家建⽴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农村低收⼊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违法占⽤耕地建房;⿎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特⾊,⿎励农村住房建设采⽤新型建造技术和绿⾊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三⼗九条国家对农业投⼊品实⾏严格管理,对剧毒、⾼毒、⾼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限⽤措施。
农产品⽣产经营者不得使⽤国家禁⽤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品。
第四⼗条国家实⾏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息制度。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超采情况,划定禁⽌、限制开采地下⽔区域。
禁⽌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违法将城镇垃圾、⼯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向农⽤地排放重⾦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将有毒有害废物⽤作肥料或者⽤于造⽥和⼟地复垦。
地⽅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箱养殖。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农村服务中⼼、乡村经济中⼼。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领导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村民⾃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三条国家建⽴健全农业农村⼯作⼲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管理机制,选拔优秀⼲部充实到农业农村⼯作⼲部队伍,采取措施提⾼农业农村⼯作⼲部队伍的能⼒和⽔平,落实农村基层⼲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作⼲部队伍。
第四⼗四条地⽅各级⼈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四⼗五条乡镇⼈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持农村基层众性⾃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我管理、⾃我教育、⾃我服务、⾃我监督能⼒。
第四⼗六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的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