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王来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8 
【案件字号】(2021)豫06民终3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波骆慧杰甄瑛歌 
【审理法官】杨波骆慧杰甄瑛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王来生;鹤壁市金山市政管理有限公司;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当事人】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王来生鹤壁市金山市政管理有限公司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王来生 
【当事人-公司】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鹤壁市金山市政管理有限公司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贾喜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喜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喜国 
【代理律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王来生;鹤壁市金山市政管理有限公司;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本院观点】王来生曾经提起两次诉讼,起诉的对象均是金山市政,法院也分别进行了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一般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2020年1月9日,王来生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与金山市政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金山市政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失业金损失、补缴养老保险。2020年5月1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人仲案字(202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金山市政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来生30701.02元(其中经济补偿金6864元、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12495.02元、法定节假日加
班工资差额2222元、失业金损失9120元),对王来生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王来生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20)豫061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金山市政不服,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6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6民终97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王来生撤回对金山市政因劳动关系而提出的各项主张。    2020年7月1日,王来生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金山市政返还养老保险费13409.84元。同日,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人仲案字(2020)00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为: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王来生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20)豫061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金山市政不服,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6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6民终9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2020)豫0611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2、准许王来生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来生曾经提起两次诉讼,起诉的对象均是金山市政,法院也分别进行了处理。本次王来生又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分别是管委会、城建局、金山市政,与前两次的诉讼对象不同,所以,对管委会、城建局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王来生在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9日为城建局水车司机,城建局园林科安排王来生工作,因为城建局属于管委会业务组成部门,所以,管委会与王来生存在劳动关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是存在劳动
关系的用人单位的义务,管委会没有为王来生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王来生自己以灵活结业人员身份缴纳了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7095.40元,王来生起诉主张养老保险损失,应当支持。经社会保险机构核算,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单位应缴纳数额为12154.86元,一审判决管委会向王来生支付养老保险损失12154.86元是合理的。    综上,管委会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3:54: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城建局张贴招聘广告,招聘水车司机。王来生通过报名成为城建局水车司机,城建局未与王来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王来生缴纳保险。工作期间,由城建局园林科负责安排王来生工作,对王来生考核考勤和日常管理,工资由金山市政代发。金山市政给王来生发放了2017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   
鹤壁市事业单位招聘20212019年11月27日,王来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缴费名称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缴费金额为27095.40元。    王来生自2020年1月9日起未再上班,依据王来生考勤表,王来生2018年双休日加班为57.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为5天;2019年双休日加班为62.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为6天。依据王来生工资发放记录,王来生2018年月平均工资为2087.17元,日工资为95.96元;王来生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2287.96元,日工资为105.20元。    2020年10月28日,王来生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日,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人仲案字(2020)01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如下: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重复申请仲裁的,本委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本案中,城建局称其为管委会业务组成部门,管委会既未否认该事实,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城建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管委会作为城建局的主管单位,应对城建局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王来生受城建局招聘为水车司机,接受城建局的管理,从事城建局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工作内容也属城建局的业务范围,故王来生与管委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1月9日之后,王来生未再上班,故王来生与管委会自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城建局招聘王来生后,未与王来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王来生缴纳社会保险,王来生于2020年1月9日离职,并于2020年10月28日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王来生工作时间及月平均工资,管委会
应向王来生支付经济补偿金6863.88元(2287.96元/月×3个月)。    关于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劳动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王来生考勤表显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休息日加班天数为57.5天,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天数为5天;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休息日加班天数为62.5天,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天数为6天。扣除王来生已领取的一倍工资,管委会应向王来生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2092.70元(95.96元/天×57.5天+105.2元/天×62.5天)、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222元(95.96元/天×5天×2+105.2元/天×6天×2),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失业金损失。《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
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王来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提出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应当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王来生于2017年4月被招聘为水车司机,于2020年1月离职,管委会应向王来生支付失业金损失9210元(1900元/月×80%×6个月)。    关于养老保险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案中,王来生于2017年4月起到城建局园林科工作,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9日期间,王来生与管委会存在劳动关系,管委会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为王来生缴纳养老险费的责任,但管委会未予缴纳。2019年11月27日,王来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27095.40元,其虽然以自谋职业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不影响管委会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缴费责任,经社会保险机构核算,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单位应缴纳数额为12154.86元,故管委会应向王来生支付养老保险损失12154.86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王来生要求金山市政支付经济补偿金、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失业金损失、养老保险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上述请求已经一审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来生再次主张属于重复起诉,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
决:一、管委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来生经济补偿金6863.8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2092.70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222元、失业金损失9120元、养老保险损失12154.86元;二、驳回王来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管委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