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事项。天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必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不得违法干预。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选拔任用和协议聘用三种方式。
1. 公开招聘是指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征集符合条件的人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选拔和录用。
2. 选拔任用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从单位内部或者其他特定范围内确定一名或多名拟任用人员。
3. 协议聘用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和拟聘用人员的志愿意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就业协议,明确聘用内容、条件和期限。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注重公开透明,公开招聘应当在单位网站、新闻媒体等多个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公示招聘要求、岗位职责、待遇等内容。
第六条 公开招聘人员必须进行公开考试或面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和录用。考试或面试成绩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选拔任用人员应当以能力、业绩为基础,充分考虑拟任用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工作态度等因素。
第八条 协议聘用人员应当明确聘用内容、条件和期限,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聘用人员应当符合招聘条件和任职资格,接受事业单位的聘任、现聘、非聘任等管理。
第十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违法失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