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刚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云崔晓萌卢文兵 
【审理法官】马云崔晓萌卢文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丁刚;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丁刚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丁刚 
【当事人-公司】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丁刚 
【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丁刚的情形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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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丁刚的情形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首先,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要求方面。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的年龄限制为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本案中,丁刚申请提前退休时,其尚不满五十五周岁,因此,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限制规定。  其次,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单位适用范围方面。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该办法对职工提前退休的人员限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对于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0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125号)中有明确意见:“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通过提前退休的方式对该行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给予事后补偿。当时对适用范围也作了明确界定,仅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劳动条件改善、养老机制转变等新情况。由于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片面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会影响职工本人的利益,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方责任更加明晰,因此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能把职工通过提前退休而简单地推给政府。"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中又规定:“严格执行提前退休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加强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每年对提前退休人员随机复核的比例不得低于30%。"对于无锡市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锡政发[2008]103号文第六条明确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施行后,特殊工种实施范围仅限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区(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及其职工,不再扩大。"结合以上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应当认定,无锡市范围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区(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及其职工。本案中,原审法院已查明,丁刚于2010年起在益多公司双氧水制造岗位工作,益多公司为民营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确定的可以适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单位范围。因此,丁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单位限制规定。  第三,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程序和工作年限
方面。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中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此后,江苏省、无锡市亦对特殊工种的年度登记审核工作等有关事项作了相关规定。人社部发[2018]73号文再次明确“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按照‘企业直报、属地审核、部级备案’的原则,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作为保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真实性和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手段。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通过互联网向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等信息。"苏人社发[2018]393号文转发了该规定,并规定了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程序等。在工作年限方面,锡政发[2008]103号文第六条对有关企业进行了放宽,“为平稳过渡,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在经批准的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本意见实施后仍从事同一工种的人员,在2011年6月底前从事该工种的时间,仍可计算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本案中,在卷证据不足以证明益多公
司对双氧水制造岗位实施了上述申报,由职工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亦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且,在工作年限的计算上,即使按照锡政发[2008]103号文第六条的规定进行放宽,丁刚自述于2010年8月进入益多公司从事双氧水制造岗位工作,截至2011年6月,其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时间亦不满八年,因此,丁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审批程序和工作年限的规定。  综上,市人社局对丁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丁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丁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1:59:34 
丁刚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02行终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刚,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观山路某某市民中心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翀、郑倩雯,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刚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行初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丁刚。2010年8月至今,丁刚在益多(无锡)精
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多公司)双氧水制造岗位工作。2019年4月19日,丁刚向市人社局提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提交职工档案和工资单。市人社局于同日对丁刚提出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作出工种20190005不予受理决定书,主要载明:根据锡政发[2008]103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锡政发[2008]103号文),“省政府第36号令施行后,特殊工种实施范围仅限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区(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及其职工,不再扩大。"经审核档案相关材料,丁刚从事双氧水制造工种,不满8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条件,不予受理。该决定书送达后,丁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庭审中,丁刚陈述,江苏新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苑公司)原为国有企业,2003年6月成立江苏天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转制为民营。后成立江苏金马化肥有限公司、益多公司、精细化工厂,均为民营。市人社局对丁刚陈述的公司转制的时间点予以确认。
     益多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日期为2005年6月2日;天鸿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日期为2003年6月5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省政府第36号令)、人社部发[2018]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8]73号文)等相关规定,市人社局具有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审批的职权。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后国务院颁布了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发[1978]104号文),其中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人护[1985]6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以下简称劳人护[1985]6号文)第一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三)从事其他有害身
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以上是国家对于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规定。锡政发[2008]103号文第六条规定,“参保人员在省政府第36号令施行前从事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的时间,计算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省政府第36号令施行后,特殊工种实施范围仅限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区(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及其职工,不再扩大。为平稳过渡,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在经批准的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本意见实施后仍从事同一工种的人员,在2011年6月底前从事该工种的时间,仍可计算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这是无锡市在省政府第36号令施行后对计算特殊工种年限作出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