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202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2.09
【字 号】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改革
正文
 
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
 
(2013年10月30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20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业引导与成长推进
  第三章  创新推动与改造升级
  第四章  资金支持与服务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提升发展水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各类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绩效评估,完善公共服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工作,定期研究解决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教育、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工作。
  第五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在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下,自主创新发展。
 
第二章 创业引导与成长推进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体系,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在用地、人才、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改善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创业成本。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类型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商务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评价和奖励机制。
  鼓励和支持法人、非法人组织利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人才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法律服务等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创业引导扶持资金,扶持创办中小企业。
  第十条  创办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等,以及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
  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在本市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中小企业引进、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推动中小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全面提高中小企业战略规划、生产组织、技术开发、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基础管理水平。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管理咨询机构和管理咨询志愿者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
  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和股票增发融资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券或者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教育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等单位采取定向培训、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培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创新推动与改造升级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等创新和改造升级。
  第十八条  鼓励相关机构或者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
  在本市实施获奖项目或者以获奖项目创办企业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