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15 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
【字 号】青人社厅发﹝2019﹞109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5日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现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及加强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围绕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以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目标,以健全完善人才流动配置政策为重点,以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保障,创新人才流动体制机制,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市场主导、政府促进和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流动配置工作的领导,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全省各项事业发展作为人才流动配置的首要任务。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才流动配置新格局;完善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强化人才诚信意识,引导人才依法依规良性有序流动,聚集各方面的人才服务青海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三)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全面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实现人才流动中的主渠道作用。打破地域、行业分割的格局,消除身份、性别歧视,统一市场运行规则。持续深化人才服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共同发展。结合全省新兴产业发展布局和重点行业发展需要,重点在生态保护、清洁能源、数字产业、矿产资源、水利交通和特农牧业、文化旅游、民族工艺加工、家政物流等专业行业领域,培育发展适合青海省情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全省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提供保障。
  (四)完善人才市场供求和评价机制
  深化人才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产业发展、转型升级与人才的供求匹配机制,充分保护人才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利。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落实以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政策,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完善
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对在乡镇工作的应用型、技术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要注重实践性、长期性、服务能力、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其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的各种规定。鼓励支持用人主体探索建立人才流动中的培养补偿机制。
  (五)改进人才管理服务
  坚持向管理规范的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推进用人制度改革,充分尊重、保障和发挥各类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不当干预。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高校、科研院所可按规定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实行县(含县本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事业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一定数量的流动岗位,吸引急需紧缺人才来青服务。合理增加国有企业经理层中市场选聘职业经理人比例,畅通现有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企业吸引优秀人才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研发,引才所需费用全额列入经营成本。
  (六)促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有序流动
  落实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相关政策。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严格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做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职务工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其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到县域开展创业服务。
  (七)促进人才跨所有制流动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开发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在职称评审、专家选拔、公开招聘等工作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落实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的相关政策。鼓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向企业一线汇集人才。
  (八)促进人才柔性流动和配置
  强化柔性引才理念,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创新柔性引才方式,支持通过规划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等方式,实现人才智力资源共享。继续实施“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家院士工作站,柔性引进、聘请各类人才为青海发展提供智力服务;返聘精力充沛的退休专家学者指导我省科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利用专家学术休假或暑假时间,吸引专家学者每年相对固定时间来青稳定开展教学科研、学术讲座、人才培养、技术指导、技术推广等智力服务。
  (九)促进国际人才交流合作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与国(境)外专家组织、培训机构、国家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各级侨联侨办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引进国际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做好外国专家来青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来青工作提供便利,推动外国专家来青工作的住房、教育、医疗等服务保障措施。鼓励留学人员来(回)青创新创业和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加强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支持经济开发区、高校
创业园、医疗机构等参加国际性人才推介会,广泛招揽人才。加强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沟通协作,支持鼓励其在全球范围内为我省引进高级(技)人才。支持开展科技人文交流合作,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才来青工作。支持企业在海外建立研发机构,面向全球自主引人用才。
  (十)完善人才流动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制度体系,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坚决防止人才无序流动。强化人才流动工作的政策与教育、科技、文化等相关规定的衔接,加大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保护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人才流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效能建设,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维护人才和用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一)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
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办发〔2019〕29号),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的基层人才需求,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以专家服务基地为依托开展示范性专家服务活动,组织专家服务团到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推广、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联合攻关、人员培训等活动,推动专家与基层建立经常性的服务联系机制。围绕“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要求,以能力、市场和问题为导向,组织实施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技能人才终身职业培训上新台阶。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提高艰苦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对在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落实相关职称评审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持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农技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青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对在市(州)艰苦地区服务期满,在服务期间每年考核优秀且工作急需的,可以通过定向招聘的方法,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除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和有执业准入条件设置的岗位外,其它岗位取消对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的报考专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