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第三条人力资源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满足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需求。
第四条人力资源市场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鼓励多元化经营主体,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就业、职业培训、创业、调查研究等相关信息,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市场应当加强信息公示,及时发布就业需求、劳动法律法规、人材需求等信息,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市场应当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教育,促进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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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法对未经许可从事人力资源市场经营活动,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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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市场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第五十条为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力资源交流与合作,可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2. 人力资源市场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
3. 人力资源市场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人力资源市场:指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双方通过信息发布、咨询、撮合等方式进行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
2.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明确劳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人材招聘、职业培训等活动的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