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研究生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在职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保障在职研究生的权益,提高在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下面是一份范例,在职研究生管理办法,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在职研究生的教育管理,提高在职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研究生是在工作单位基础上,参加研究生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在职研究生教育以提高其科研能力和专业水平为目标,培养具有掌握高阶科学技术和研究方法、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研究人才。
第四条在职研究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在职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
第五条在职研究生招生主要根据工作单位的需求和职务条件,经过考试、面试和考核等方式选拔。
第六条在职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各工作单位按照需求和教育能力提出,并报送给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学校研究生院审核后进行录取。
第七条在职研究生的招生具有高度的社会公平性和竞争性,不能有任何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第三章课程学习
第八条在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主要包括学习科研方法、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选修课程等。学校应根据在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
第十条在职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并积极完成相关作业、实验和论文等。
第四章导师指导
第十一条在职研究生应由工作单位和学校分配指导教师,提供科研和学术指导。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应具备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科研水平。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在职研究生进行面谈,指导其科研工作,并审定在职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
第五章科研与实践
第十四条在职研究生应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开展实践工作,提升科研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十五条在职研究生应按照科研计划和研究方向,选择科研课题,并进行独立或合作的科研工作。
第十六条在职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完成科研报告和论文,并参加学术交流和成果展示。
第六章学术评定
第十七条在职研究生的学术评定主要根据其课程学习、科研工作和论文质量等因素进行。
第十八条在职研究生的学术评定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有任何不公平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在职研究生根据其学术表现和科研成果等,可以获得奖学金、学术荣誉和学位授予等奖励。
第二十条在职研究生如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和不诚信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取消学位授予等。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在职考研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在职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应加强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学校与工作单位的协同机制。
第二十二条在职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应建立,及时记录学习和科研情况,并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价等方式进行学生动态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工作单位应建立在职研究生教育管理共同协作机制,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和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所有相关规章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