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江与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4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7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严勇杨波刘彩霞 
【审理法官】严勇杨波刘彩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振江;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刘振江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刘振江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振江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刘振江申请公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农转非趸交保险的会议纪要”,该申请内容与丰台人保局2013年第4期《转非劳动力安置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部分内容相对应。丰台人保局收到该申请后履行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向刘振江公开了与其申请内容相关的部分会议纪要内容,并将其他无关内容予以遮挡,该处理方式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作出程序亦无不当,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振江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刘振江所持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刘振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5:16: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丰台人保局收到刘振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受理,丰台人保局认为,刘振江所申请的信息,为其单位2013年第4期《转非劳动力安置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部分内容。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丰台人保局作出被诉告知书,向刘振江提供了与其申请内容有关的部分会议纪要内容。因此,丰台人保局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其所作被诉告知书并无不当。刘振江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振江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振江不服一审判决,以丰台人保局的遮盖行为错误,一审判决未予纠正系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丰台人保局取消对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转非趸交保险的会议纪要的遮盖,依法重新作出完整答复。 
刘振江与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7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振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肖敬,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淑芳,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晓羽,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振江因诉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丰台人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6行初185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月8日,丰台人保局作出丰人社(2019)第9号《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刘振江: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农转非趸交保险的会议纪要”,为本机关2013年转非劳动力安置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部分会议纪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您提供与申请内容有关的政府信息,其他无关内容进行遮盖处理,详见附件内容。
     刘振江向一审法院诉称,刘振江于2019年12月17日向丰台人保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请
求,具体内容为:丰台人保局对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转非趸交保险的会议纪要要依法公开。丰台人保局2020年1月8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刘振江认为丰台人保局对答复内容进行遮盖的做法是错误的,丰台人保局应当对刘振江的申请全面负责到底,落到实处。而被诉告知书缺少了部分文字段落,缺少了实质内容和重要信息,完全等于没有答复,是对刘振江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敷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当完整,而不应当选择性地片面答复,推脱了事。丰台人保局的做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丰台人保局对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转非趸交保险的会议纪要取消遮盖,依法重新作出完整答复;诉讼费由丰台人保局承担。
被告辩称     丰台人保局向一审法院辩称:刘振江于2019年12月17日向丰台人保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丰台人保局依法立案并当场向刘振江出具登记回执。丰台人保局依据刘振江申请内容及身份证复印件,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查询工作。丰台人保局于2020年1月7日出具《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延期至2020年2月3日前答复,后于2020年1月8日出具被诉告知书,并于当日将被诉告知书及附件一并邮寄给刘振江。综上所述,丰台人保局对刘振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告知书,驳回刘振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丰台人保局收到刘振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受理,丰台人保局认为,刘振江所申请的信息,为其单位2013年第4期《转非劳动力安置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部分内容。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丰台人保局作出被诉告知书,向刘振江提供了与其申请内容有关的部分会议纪要内容。因此,丰台人保局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其所作被诉告知书并无不当。刘振江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振江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振江不服一审判决,以丰台人保局的遮盖行为错误,一审判决未予纠正系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丰台人保局取消对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转非趸交保险的会议纪要的遮盖,依法重新作出完整答复。
     丰台人保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丰台人保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
     1.北京市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刘振江居民身份证、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2.被诉告知书、丰台人保局《转非劳动力安置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2013年第4期)、邮寄信封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
     在举证期限内,刘振江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被诉告知书;
     2.丰台人保局《转非劳动力安置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2013年第4期)。
     经过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刘振江及丰台人保局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