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伤保险基⾦⽀出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伤保险基⾦⽀出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社⼯发〔2011〕384号
各区县⼈⼒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单位:
为规范⼯伤保险基⾦的使⽤,确保⼯伤保险基⾦的安全,根据《⼯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伤保险条例〉若⼲规定》(市⼈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伤保险基⾦的⽀出项⽬、具体标准及⼯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伤保险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和具体标准⽀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借⼝增加⽀出项⽬和提⾼⽀出标准。
⼆、⼯伤保险基⾦⽀出的具体项⽬包括:
(⼀)⼯伤医疗费⽤:
1.⼯伤医疗费;
2.住院伙⾷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宿、交通费;
(⼆)因⼯伤残费⽤:
1.⼀⾄四级⼯伤职⼯伤残津贴;
2.⼀次性伤残补助⾦;
3.⽣活护理费;
4.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次性⼯伤医疗补助⾦;
(三)因⼯死亡费⽤:
1.丧葬补助⾦;
2.供养亲属抚恤⾦;
3.⼀次性⼯亡补助⾦;
(四)劳动能⼒鉴定费;
(五)⼯伤康复费⽤;
(六)配置辅助器具费⽤;
(七)⼯伤预防费;
(⼋)⼯伤保险储备⾦;
(⼋)⼯伤保险储备⾦;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伤保险基⾦⽀付的费⽤。
三、职⼯住院⼯伤的伙⾷补助费,标准为每⼈每天30元。
四、经⼯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伤的⼯伤职⼯,所需交通费实⾏凭据报销。⼯伤职⼯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具(如道路客运班车,⽕车硬座、硬卧和软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普通交通⽅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伤保险经办机
构同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所需⾷宿费实⾏定额包⼲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式。其中:“住宿费”开⽀标准上限为每⼈每天150元,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住宿费”开⽀标准上限报销。“伙⾷费”实⾏定额包⼲,标准为每⼈每天50元。
五、⼯伤职⼯在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时3⾄18个⽉的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其中五级18个⽉,六级15个⽉,七级12个⽉,⼋级9个⽉,九级6个⽉,⼗级3个⽉。
⽤⼈单位应当⽀付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上述标准执⾏。
六、⼯伤保险基⾦应当按照当年⼯伤保险基⾦收⽀结余的10%提取储备⾦,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伤保险基⾦收⼊的30%时,不再提取。⼯伤保险储备⾦存⼊⼯伤保险基⾦财政专户,⽤于重⼤、特⼤事故的⼯伤保险待遇⽀付。储备⾦在⼯伤保险基⾦中单独列⽀。储备⾦不⾜以⽀付时,先动⽤历年结余解决,当历年结余不⾜以⽀付时,由市财政垫付。重⼤、特⼤事故是指⽤⼈单位发⽣⼀次死亡三⼈及以上或者重伤⼋⼈及以上的事故。
七、⼯伤职⼯的下列⼯伤保险待遇由⽤⼈单位负责,不得在⼯伤保险基⾦中列⽀:停⼯留薪期间的⼯资
福利待遇;停⼯留薪期间的⽣活护理费⽤;五级、六级伤残职⼯的伤残津贴;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单位未参加⼯伤保险的,⼯伤职⼯应当享受的⼯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国家和本通知规定的项⽬和标准⽀付。
九、由于国家出台新的项⽬标准或者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伤保险基⾦项⽬⽀出标准进⾏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调整⽅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
⼗、本通知⾃《北京市实施<⼯伤保险条例>若⼲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公布之⽇起施⾏。
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年⼀⽉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