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2 
【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3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 
【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公司】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师文硕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成唯意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李文星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师文硕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成唯意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李文星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师文硕成唯意李文星 
【代理律所】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朝阳社保中心作为本市朝阳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对王某针对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提出的投诉具有进行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管辖质证行政复议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朝阳社保中心作为本市朝阳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对王某针对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提出的投诉具有进行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朝阳人社局作为朝阳社保中心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相应审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案中,王某向朝阳社保中心投诉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要求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基数差。朝阳社保中心接到投诉后,向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要求其接受稽核检查,经调查询问,确认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后根据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及王某都认可的《王某工资明细表》确认补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在此基础上作出《补缴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并无不当。    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针对《补缴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后,朝阳人社局履行了受理、审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合法,结果正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星期六股份北京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6:02: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王某向朝阳社保中心投诉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要求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基数差。同时,王某向朝阳社保中心提交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续订书》、工资收入资料等材料。2019年10月18日,朝阳社保中心予以立案。2019年12月12日,朝阳社保中心向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作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决定对王某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稽核检查。2019年12月20日,朝阳社保中心对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载明,李某认可2010年12月至2019年3月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客观原因未足额为王某缴纳2010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同日,李某向朝阳社保中心提交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王
某工资明细表》等材料。2020年2月6日,朝阳社保中心再次对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朝阳社保中心向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及附表,要求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并向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告知补缴明细。2020年2月11日,王某通过认可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提供的《王某工资明细表》中载明的工资数额。2020年5月8日,朝阳社保中心向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协助处理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函》,建议该局暂停办理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的注销手续。2020年6月5日,朝阳社保中心作出本案被诉《补缴通知书》及明细表,责令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补缴王某2010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325297.26元,并告知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补缴的具体金额。    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不服上述《补缴通知书》,向朝阳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朝阳人社局于2020年7月22日收到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的复议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同日,朝阳人社局向朝阳社保中心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0年7月30日,朝阳社保中心向朝阳人社局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2020年9月4日,朝阳人社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朝阳社保中心作出的《补缴通知书》。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不服,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社会保险稽核实行地域管辖,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参保缴费单位的稽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社保中心具有对其进行稽查、检查并出具稽核意见的法定职责。朝阳人社局作为朝阳社保中心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的复议申请,并进行审查的职权。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未为王某足额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朝阳社保中心根据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王某均认可的工资单确认缴费基数,核算欠缴金额,并以书面形式向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进行了告知,朝阳社保中心要求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为王某补缴2010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院予以支持。朝阳社保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履行了受理、调查、作出决定及送达等程序,其履行程序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不持异议。朝阳人社局在收到星期六
股份北京公司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通知朝阳社保中心、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送达等程序,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星期六股份北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事实和理由主要为:一、一审法院裁判参照规章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规章系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而一审法院裁判依据的《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既非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亦非地方政府规章,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二、一审法院未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况,直接引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社保的合规缴纳要求较高,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全员交社保,有劳动关系就需要交社保,有100个员工就需要交100份社保;二是全基数交社保,社保的缴费基数不仅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午餐补贴、电话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奖、各类奖金等,各种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员工的报酬,基本上都属于社保的缴费基数范畴。但社保的负担较重,占到用工成本的40%左右,再加上住房公积金
、残疾人保障金、工会会费等项目,用工成本会更高。上诉人是一家经营纺织服装、服饰业的企业,受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上诉人旗下多加门店关闭,大量裁减员工,于是劳资纠纷越演越烈。一审法院只教条套用法条依据,没有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况,如果搞垮了上诉人,将有多少人失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行政合理性的行政法治原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