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8.12.12
【字 号】京人发[2008]118号
【施行日期】2008.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发〔2008〕118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1995年以前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接到《通知》后,请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你单位1995年以前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二、政府特殊津贴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仍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并由市人事局负责
按季度直接拨付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个人账户。
  三、各单位要及时掌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变动情况,遇有人员调入、调出、长期出国未归、去世等情况,应按要求报北京市人事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备案。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培养选拔高级专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实施以来,在加快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单位应继续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切实关心、爱护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着力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营造良好氛围,激发和调动他们为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贡献的热情和积极性。
  联系人:葛莉 :6526145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