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务员法精神 坚持凡进必考原则
 
 
公务员考录制度本质特征就是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考试面前人人平等。“凡进必考”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建立公务员考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也是克服人治现象的重要举措。
◆坚持“凡进必考”原则,目的是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建设一支优秀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今年是我国实施《公务员法》的第一年,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它标志着公务员管理已经进入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时期。学习宣传好《公务员法》是我们做好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同时,对违反《公务员法》精神的一些错误认识和做法必须加以制止。近日来社会上对公务员考试成本问题议论纷纷,有学者竟算
出了平均招考一名公务员须花费2.6万元的考试成本,并由此得出“从经济学角度考虑,为普通公务员举办大规模的招考是否值得”的结论,这实际上引导人们对《公务员法》确立的“凡进必考”的原则提出了质疑。我们应该站在什么立场上看待公务员考试成本问题,这是一个关系到维护《公务员法》基本精神的原则问题,作者赞成国家人事部有关部门答记者问的观点,同时也赞成政府应该站出来讲清道理,以正视听的举措,我们必须从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众的根本利益角度,对公务员考试成本作出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才能引导全社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凡进必考”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建立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我国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主要针对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长期存在的两大弊端:一是社会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二是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难以根除。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两大难题,同志曾明确指出,要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任期和离退休制度。在选人的问题上,要注重众公论,要选人民公认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并有政绩的人。同志也反复强调,要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努力
形成广纳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要切实改变“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不正常现象,在选人用人的问题上要坚持“五湖四海”的原则。在、人事人才思想的指引下,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实践探索,我们建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这一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考试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之所以高举“凡进必考”这面旗帜,就是我们必须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这一宪法权利;必须坚持从全社会中选贤任能,并赢得社会公认;必须坚持公开公正,严格把住公务员入口关。这既是向人民负责的行政作为,也是维护民主权利的政治责任。
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核心理念。《公务员法》从法律的层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和办法,其重要意义在于赋予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报考和录用过程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表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一项制度安排。与企业招聘最大的不同之处,是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确定招聘的条件和人员,这是人力资本投入的一种经济行为,而国家招考公务员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为人民选拔德才兼备的公仆的政治行为,这一过程必须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广纳贤才的民主精神,使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真正成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
“凡进必考”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一个重点内容是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只有通过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才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建立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也是克服人治现象的重要举措。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公务员录用考试之所以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人事制度,其主要优势是有利于防止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权力寻租及腐败行为的滋生,维护更多求职者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同志多次指出,要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应该认识到,在我国任人唯亲的封建意识还经常干扰和影响着我们人事录用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进人凭条子收票子,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还突出存在,这不仅损坏了党和政府的自身形象,也会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使社会主义的政治机体受到腐蚀。在这个严峻的现实面前,我们首先要算的是一笔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和人民民主权利的政治账。
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也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公务员队伍是否具有较高的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他们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报考公务员是以认同和遵守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为前提的,考试的内容是以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为依据的,公务员法既明确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纪律和法律责任,也明确了公务员的权利和权益保障措施;既有倡导性要求,也有禁止性规范。保证了公务员的考试质量,把住了公务员的入口关,从一定意义讲,就是维护了公务员法的精神和权威,确保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证。
当前出现的公务员“报考热”现象,说明了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社会环境中,公务员“凡进必考”是受到广大人民众欢迎的一项好制度,是为全社会营造了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最近几年,中央国家机关每次招考公务员都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不仅招考人数逐年增加,报名人数也在持续增长。这与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法制化、透明化、科学化紧密相关。2006年招考更加突出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招考政策、招考计划、招考职位、资
格条件、报名人数等面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职位外,招考职位的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身高、体重、外型、外貌、婚姻状况、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首次对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职位不再设户籍的限制,为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了平等的报考机会,这是形成“报考热”的直接原因之一。为减轻考生负担,2006年招考中,继续对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实行减免相关考试费用。另外,有许多考生还认为,即使不能如愿进入中央国家机关当公务员,也可通过参加这个考试,为将来参加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和企事业单位用人考试积累经验。这也是有的职位报考人数过于集中的重要原因。公务员“凡进必考”的考录制度已经为全社会所高度认可,公务员考录在推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取得了历史性进步。
“凡进必考”体现了人才强国的科学规律
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着党和国家的管理能力,决定着党的执政水平和国家的管理水平。正如同志所指出的,要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必须把人才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布局,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国之路。我们坚持“凡进必考”原则,
其目的就是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2000中央公务员遴选年到2004年,全国共有68万多人通过公开招考进入公务员队伍。目前,在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占80.7%,其中研究生占1.8%,大学本科占31.8%,大学专科占47.1%,中专以下占19.3%。与2000年相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提高了20.6个百分点;与推行考试制度之初的1993年相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提高了48.7个百分点。通过严把进口,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而且优化了公务员队伍的结构,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面向全国,面向基层的招考公务员,使许多边远贫困地区的农民工人子弟通过平等竞争进入高层机关,发挥他们的聪明才干。同时,“凡进必考”制度也为选拔领导干部提供了制度基础和人才基础。目前,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已经成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方式。2000年以来,全国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1.4万余名,通过竞争上岗走上县处级以上领导岗位的干部4万余名。可以说,广纳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正在形成。
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制约与合作的社会契约,其形成和运行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的。在现代国家政府中遴选公务员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选任、委任、考任和聘任。一般讲,选人的成本与范围成正比,选举范围最大所要付出的成本是最高的,但它的公平性也是最高的,而委任和聘任的范围较小,因而成本也相对较低,但公平性也较低。相比而言,考任是兼顾了这两个因素,是成本———效益相对公平合理的选择,并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此,同志曾给与了高度的评价:“考录工作体现人事制度改革成果,弘扬人事工作正气。”作为一种择优机制,科学全面衡量公务员考试的成本效益,应该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有形资本与无形资本的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单纯以经济成本来计算是不全面的,当然,在推行考试制度过程中,随着这一制度的逐步完善,增强成本意识,节约考试费用,简化一些程序,提供各种便利条件,都是需要不断完善的。但是,不能因此得出否定的结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高举“凡进必考”这面大旗。在一项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打破旧制度带来的成本和代价,也会触及一些集团或个人的利益。对一项政策的评估,应该在该政策框架下以取得的结果而不是仅以经济成本作为判断政府公共政策的标准,在公务员考试成本评估方面也是如此。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理念的指导下,科学理性地看待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施过程的成本及其带来的变化和成果,并共同努力来完善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