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考试网登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4.27
【字 号】辽保监发[2007]29号
【施行日期】2007.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7]29号)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辽宁保监局重新修订了《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及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保险行业协会,是指在我省辖区内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包括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分会。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纽带,加强宣传、联结社会的窗口。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辽宁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所辖区域内的地方性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对保险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进行初审,对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核准,对组团出国访问进行审批。
今日要闻
  第五条 辽宁保监局要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要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保险业的整体发展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传达通报保险市场情况、监管工作重点、有关方针政策和行政处罚情况,对于涉及行业整体情况的文件、资料等,要及时发送行业协会。
  第六条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自觉接受辽宁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对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开展重要活动、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等,及时报告。
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为根本
赤峰最新通知今天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八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自律
  1、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河北医学考试网  3、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在经济、技术和人员等条件具备的条件下,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会员单位统一使用。
  4、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辽宁保监局视所辖行业协会的建设情况,逐步授权其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支持其组织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探索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方式。
  6、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维权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行业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5、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协调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加深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2、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外公布投诉,确定专岗工作人员,认真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做好监管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四)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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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3、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通过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等形式,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的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
  (五)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