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办法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其与国家⾏政机关的任⽤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关系。
第⼆章辞职
第四条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项权利。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北京市公务员招聘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本⼈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通知呈报单位及本⼈。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内予以审批。超过3个⽉未⼦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续。
第⼋条国家公务员在申请辞职的审批期间,仍须履⾏职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对不履⾏职位职责影响⼯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擅⾃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不准重新录⽤到国家⾏政机关⼯作。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属关系的企业、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条辞职⼈员的⼈事档案,由本⼈在批准辞职之⽇起3O天之内与同级政府⼈事部门所属⼈才服务中⼼(以下简称中⼼)办理委托管理⼿续,原单位按委托管理的协议将⼈事档案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