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7.31
【字 号】市政发[1995]30号
【施行日期】1995.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1995)30号 1995年7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建立激励竞争机制,通过公平竞争,选贤任能,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对本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由陈广文(市委副书记)同志任组长,张百发(常务副市长)、杨朝仕(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高云厚(市人事局局长)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韩铁成(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超纲(市人事局副局长)、姚万义(市监察局副局长)、王晓明(市财政局副局长)、仇章建(市体改委副主任)、常守连(市编办副主任)、姚富景(市委机关工委副书记)、陈显良(市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等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
人事局,主任由高云厚同志兼任。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在推行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以及变相增加工资等。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保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以同志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立足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通过建立和健全分类管理体制和激励竞争机制,逐步实现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从而达到行政机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结合机构改革,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严格要求,积极稳妥地分步进行。
  二、实施范围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行使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市、区、县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详见附件。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三、实施步骤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根据机构改革的进程,与其他各项改革相配套,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实现平稳过渡后,再逐步完善。
  市、区、县各行政机关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机关机构改革完成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以下简称“三定”)的工作后及时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结合人员分流,半年内完成职位设置、人员过渡,并实施考试录用、培训、考核等主要法规、规章。乡、镇政府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由各区、县根据机构改革的进程具体安排。
  已经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北京市公务员招聘
  (一)准备阶段。要组织工作班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骨干,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实施阶段。各单位机构改革完成“三定”工作后,具体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结合“三定”进行职位分类;第二,根据职位任职条件,严格考核,选配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分流人员;第三,根据本单位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
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辞职辞退、职务升降、任免、培训、交流、任职回避、退休等其他各项制度。
  (三)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人员过渡以及录用、培训、考核、纪律等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完善。通过检查验收,促进机关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选贤任能;加强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人员的素质,改善机关人员的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辞职辞退、职务升降、任免、培训、交流、任职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和人员过渡等工作,要在机构改革完成“三定”方案之后进行。
  为尽快实现国家公务员制度初步入轨,各单位不论是否进行或完成了机构改革“三定”工作,都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严格规范现行人事管理的有关制度;对所有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都要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
 
  四、实施方法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重点是围绕职位分类、人员过渡等有关内容,做好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择优上岗、培训和对其进行义务权利、勤政廉政、纪律作风等教育工作。对于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积累经验,逐步实行。
  (一)关于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是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的基础。实施的主要内容是,结合机构改革“三定”,进行职位设置。基本程序为:
  1.进行职位调查,为明确职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提供直接依据;
  2.在职能分解细化的过程中设置职位,通过分析、评价职位调查结果,确定每个职位的工作量、职责和资格条件;
  3.制定职位说明书,形成包括工作性质、职责、任务、任职资格、工作难度等基本内容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提供依据。
  (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职位设置确定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以事择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填写《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凡符合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办理过渡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