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传媒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新生在入学1个月内,需对本人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将对此确认信息进行存档,并作为注册学籍的相关依据,对没有进行签字确认的新生将不予以注册学籍。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院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在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学生处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到或事先不请假者,按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及学籍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学年总结、鉴定、毕业论文(设计)、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擅自缺考者以“0”分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准正常补考。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考核纪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视情节按《河北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平时成绩包括考勤
、作业、随堂测验、课堂讨论等。
第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允许参加毕业前一次性清考。必修课补考及格,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选修课程成绩不合格按未修对待,不记载成绩,可以再次选修。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当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缓考审批要严格掌握,缓考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补考。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凭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经公体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一般高考成绩保留几年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细则见《河北传媒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考评办法》。
第十五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
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凡经学生自学的课程,需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考核,成绩及格,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提前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不计入留、降级门数。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实习、实验课、毕业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十八条  考前工作由学生所在系统一组织安排,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系办公室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学生所在系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原单位或家长证明。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请假在一个月以上者,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核签字,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由学生本人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留、降级。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条件者,令其休学,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入学。也可申请跟班试读,跟班试读学生第二学期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不准补考,令其退学。全部及格者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四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它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
(一)凡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考核采分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凡进行单独考核采分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学生学有余力,经学院批准可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合格的,可不予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门数,以后重修。
第二十七条  凡降到下一年级的学生,经过努力,原不及格课程全部重修及格,并自修学完上一年级的课程,经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其他课程及格者,可编入原年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专科只能留、降级一次,本科不超过两次。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以考虑转专业。
(一)经院、系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五)有下列情况的不予以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3.参加专业测试录取和提前批的学生。
4.转专业学生的高考文化分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高考文化分成绩。
5.转专业需要跨大类的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的前三周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包括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转入系系主任同意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报送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
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学生修满三年(含)以上的,专科生修满二年(含)以上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