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兴文(江荣康)与被上诉人临武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湘10行终1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文捷谷敏王洪 
【审理法官】何文捷谷敏王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兴文;临武县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邓兴文临武县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个人】邓兴文 
【当事人-公司】临武县卫生健康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冠标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冠标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冠标 
【代理律所】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邓兴文 
【被告】临武县卫生健康局 
【本院观点】本案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邓兴文主体是否适格;二、3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督合法违法没收违法所得行政赔偿现场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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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江荣康(身份证号码43xxx7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户籍由于一人多户口的原因于2012年4月1日注销。邓兴文身份证号码43xxx24所对应的的名字只有邓兴文一人。临武县公安局在《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中注明,经查询公安部与湖南省公安厅人口管理查询系统,身份证号码xxx06240024无重号。一审在卷证据《邓兴文户籍证明》备注一栏
中,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注明,邓兴文与花塘乡铺下村江荣康(432827197206245220)系同一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邓兴文主体是否适格;二、3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邓兴文与江荣康系同一人,江荣康户籍现已注销,故本案原告主体系邓兴文,其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但不能以江荣康的名字提起诉讼,一审对此予以纠正并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郴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节《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超过6个月,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取缔后再次行医的;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3.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本案在卷证据
可以证实,邓兴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08年至2019年10月期间一直断断续续开展诊疗活动,临武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曾四次对邓兴文无证行医进行了取缔。邓兴文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超过6个月且非医师行医经取缔后再次行医,临武卫建局依据上述规定,对邓兴文作出3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一审予以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临武卫计局接受临武卫建局的委托,依法对邓兴文非医师行医一案进行查处,行政主体适格。在查处过程中,临武卫计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证据固定、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并告知了邓兴文享有陈述、申辩和请求听证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报委托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当事人。故3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提起行政赔偿的前期是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如前所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邓兴文提起的行政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邓兴文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邓兴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2:24: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邓兴文(公民身份号码:43xxx6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江荣康(该户籍信息已注销,公民身份号码:43xxx7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系同一人。2019年11月13日至15日郴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在全市进行侵害众利益方面突出问题明察暗访发现临武县江荣康(邓兴文)在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病人开中药。郴州市卫健委要求临武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以下简称临武卫计局)整改落实,依法查处。临武卫计局系临武卫建局所属事业单位,接受临武卫建局委托行使卫生计生行政监督执法权利,具体包括:1.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2.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3.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委托期限为自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止。    2019年11月19日,临武卫计局执法人员到临武县舜峰镇美食城12号邓兴文经营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经初步审查认为邓兴文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当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立案。同日,临武卫计局执法人员向邓兴文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对现场查获的宣传单、锦旗、名片、药品、器械等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在邓兴文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取缔公告。    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临武卫计局执法人员对邓兴文,以及证人陈四梅
、罗建军、蒋秀桃等人进行了询问。另查明,邓兴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所开办的诊所未取得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凭证的事实;2013年5月至2018年7月因无证行医被取缔四次、行政处罚两次。    2019年12月19日,临武卫计局执法人员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合议、审批程序决定拟给予邓兴文:没收违法所得44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中草药、医疗器械,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2019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经审批后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邓兴文违法事实、拟处罚措施、法律依据,同时告知了邓兴文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0年元月3日,临武卫建局负责人对邓兴文非医师行医案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审批,同年1月6日,临武卫计局以临武卫建局的名义作出临卫(医)罚字(2019)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书查明:邓兴文与江荣康系同一人,现江荣康的户籍已注销。邓兴文于2008年至2019年10月期间一直断断续续开展诊疗活动,时使用的药主要是中草药,时未开具处方,诊疗收入只有440元,收入无登记无票据;临武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曾四次对邓兴文无证行医进行了取缔;邓兴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超过六个月且非医师行医经取缔后再次行医。临武卫建局认为:邓兴
助理医师考试成绩查询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邓兴文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临卫医保决字(2019)04号]登记保存的中草药、医疗用具及器械,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邓兴文不服,以江荣康(邓兴文)名义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并赔偿其200万元损失和659斤价值100万元的中草药、家具、锦旗,以及侵害邓兴文人身独特秘方的损害责任6000万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