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9.06
【字 号】桂价费〔2016〕79号
【施行日期】2016.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完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促进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现就我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考务费是指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命题、印制及运送试卷、组织阅卷、组织管理、考试软件开发与维护、试卷保管与销毁、外埠专家交通等费用支出。考试费是指组织考试的机构直接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或补偿考务支出)以及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需的费用支出。
  三、考务费、考试费标准,均不再报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改由组织实施考试的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试机构与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组织实施的考试,考务费按照中央考试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考试,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不得超过考务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标准(不含实践技能操作和面试)每人每科不得超过50元。
  四、实践技能操作和面试科目考试,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专业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要消耗相关材料或需聘请专业面试考官的,按照补偿成本、不得营利的原则,由组织实施考试的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人数、考试成本等据实核算确定考试收费标准。实践技能操作考试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费、水电费、材料费、劳务费等。面试考试成本包括租赁费、劳务费等。评审人员资格、劳务费支出等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考试的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对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考试机构最终向考生每科考试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为该科考试的考务费和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之和,除此之外,不得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考试人数较少或考务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务费标准可不受标准上限限制,由织实施考试的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按成本补偿原则并考虑考生承受能力确定。具体包括:考试人数连续三年不足100人的;单科考试时间5小时(含)以上的;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投入成本较高的等。
  七、确定考务费标准上限适用的考试人数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年一次的考试,考试人数按前三个年度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不足三个年度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确定;一年多次的考试,考试人数按前六次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不足六次的按实际总次数平均数确定;对于随到随考的预约型考试,考试人数按前十二个月月度平均数确定;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人数按五千人确定。
  八、组织实施考试的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试收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九、组织实施考试的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实核算考试人数、考务考试成本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报名缴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2016年9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1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此前有关考试收费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考务费标准核定表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6日
附件
考务费标准核定表
考试 人数X (万人/科)
职业资格考试
职业技能鉴定
客观题科目
主观题科目
理论题科目
实践操作科目
X≤0.2
25
30
22
15
0.2<X≤0.5
20
25
17
12
0.5<X≤1
18
22
15
9
1<X≤2
15
19
12
7
2<X≤3
13
17
10
5
3<X
11
15
8
4
广西考试网
说明:1.考试人数指每次考试所有科目的平均人数,客观题科目、主观题科目能够作明显区分的,分别按客观题科目、主观题科目计算平均人数;不能作明显区分的,统一按客观题科目计算。
  2.客观题科目指主观题分值不足70%的考试科目。
  3.主观题科目指主观题分值占70%以上的考试科目。
  4.实践操作科目考务成本范围一般不含阅卷费用;职业资格考试含实操科目的,也参照职业技能鉴定实操科目的考务费标准执行。
  5.考试时间在120—180分钟之内属于正常范围,在此范围之外的,可相应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但上浮不得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