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4.09.01
施行日期
2004.09.01
文号
穗人发[2004]66号
主题类别
退休人员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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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
(穗人发[2004]66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在推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中,一些试点单位就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所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电话咨询或书面报告向我们反映。为统一政策、统一做法、统一口径,我们对所反映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释。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希望各单位尤其是试点单位继续将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解答。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
  一、聘用合同与聘用程序
  1 首聘时,对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如何处理?
  答: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已经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均要通知其返回单位参加竞聘应聘,若不按时返回的,给予2-6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间待遇按原停薪留职协议执行,流动期满仍未返回的视为本人辞职。
  2 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能否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同一单位的聘用人员是否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答:聘用人员的聘期,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单位的需要,可以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也可以比法人代表的任期短。同一单位的人员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
  3 首聘中,单位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业务骨干),但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首次聘用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35号)第四条中“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是否有前提条件?
  答:有前提条件,条件是本人成功竞争上岗。
  5 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答:应届研究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6 签订至退休的人员职务变化后怎么办?如从领导岗位改为一般工作人员岗位,是否能用双合同来规范:一份为工作人员至退休的合同,一份为任职合同?
  答:签订至退休年限的人员,按《实施意见》只签订一份合同。其职务变化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7 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现合同期未满,是否改签聘用合同?
  答: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首聘时暂不列入聘用制度的范围,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可以签订聘用合同;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改签聘用合同的,
除符合签订至退休年限聘用合同的以外,应改签有期限的聘用合同。改签聘用合同后本人的社会保险继续缴交。
  8 实行聘用制后的考核方式、内容是由该单位自主决定还是有一定的规范约束?
  答:实行聘用制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按照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条款由聘用单位履行考核。
  9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需要上报的方案有哪几种?
  答:试点单位目前需要上报的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试点方案。
  10 事业单位领导能否参加聘用工作组织?
  答:参加与否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11 首聘时,因公负伤人员期间是否要签订聘用合同?
  答:可比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
  12 暂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对新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答:暂未完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新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实行人事代理的)暂不需要参加失业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项目。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财政核补单位新录用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13 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未纳入医保,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医疗如何解决?
  答:按照《实施意见》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期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发给其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14 从已参保单位调入到未参保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调入后是否需要续保?退休是否按同类人员政策享受待遇?
  答:上述人员调入未参保的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后暂停社会保险,待到调入单位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时享受现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
  15 《实施意见》中“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是否适用按劳动合同管理的未参加医保的工勤人员?
  答: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17号)规定,可以适用。
  16 提前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个人部分由个人还是单位负责?
  答:上述人员按规定应由个人缴交的部分,仍由个人负责缴交。
  三、工资福利
  17 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期满后不再续签,是否需要经济补偿?
  答:不需要经济补偿。
  18 工人身份是否可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其工资如何确定?
  答: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的人员通过竞岗竞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订立聘用合同,享受该岗位的工资待遇。
  19 聘用单位如何发给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哪些人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补助?
广州市公务员待遇
  答: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由聘用单位一次性发给。
  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对象是:(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4)因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而解除合同的。
  一次性补助的对象是:(1)《实施意见》正式颁发施行之前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实行
聘用制后,聘用合同或待岗协议期满终止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而聘用单位不再与原在编职工续签聘用合同的;(2)领取经济补偿金的首次聘用前的原在编职工。
  20 辞职人员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
  答:不能。
  21 《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1)医疗期内的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参照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字〔1996〕18号)执行;
  (2)正在缓刑期间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缓签聘用合同的工资待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2 一次性补助中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税前还是税后?
  答:是指税前。
  23 “减半返还流动期工资”如何操作?
  答:可以一次性返还,也可以分若干个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四、退休
  24 是否一定要落聘和本人提出,才能办理提前退休?本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如单位不聘用时,能否不经本人同意,单位直接为其办理提前退休?
  答:本人申请是办理提前退休的必经程序。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落聘了也不提出提前退休,单位不能不经本人申请而直接为其办理提前退休,可按《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八款的规定,与其签订未聘待岗协议。
  25 财政核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在编原固定职工转制为合同制职工,办理退休时,是按现行事业单位退休还是按社会保险退休?
  答:上述人员仍享受现行退休待遇。其中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中与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差额部分,仍由各单位在现行经费渠道中给予补足。
  26 科研事业单位在1998年体制改革中已享受了提前退休政策,是否还可以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政策?
  答:不能。
  27 能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提前退休条件?
  答:除文艺、体育类个别特殊岗位人员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提前退休的条件外,其他人员一律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28 提前退休的程序,是本人先申请,还是单位不聘用时,本人再申请?
  答:提前退休的前提是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单位决定聘用的人员,不能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其程序见《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五款。
  29 《实施意见》规定:实行聘用制后,有条件的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对此应如何掌握?
  答: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中,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计算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本单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应给予适当补贴。适当补贴是指按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优先对退休人员予以补贴后,方可考虑给在职工作人员发放超出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收入以外的奖金或津贴。
  30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三年过渡期”,是否现在退休人员按现行政策退休,三年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按社保退休?
  答:“三年过渡期”的政策并没有改变现行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三年过渡期满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享受原退休待遇。三年过渡期后财政核拨(补)事业单位即使全面参加社会保险,其退休人员待遇仍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执行,即退休人员在领取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同时,与现行退休制度待遇的差额部分通过原经费来源渠道补足。经费自给事业单位按本问答第29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