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2
【字 号】穗府〔2016〕21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穗府〔2016〕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层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基金统一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直和各区的基金收支分别核算,基金缺口由市直和各区各自列入财政预算解决,按年度结算。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职业年金管理
广州市公务员待遇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及单位缴费均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三、改革前的政策衔接
  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时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可在本人退休前(视同缴费年限审定后),经申请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四、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本市统一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工作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按统一规范后标准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五、统一规范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衔接
  在计发“中人”老办法待遇计算公式中,对于参数B,即: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岗位)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采用本市统一规范后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对“中人”进行新老待遇对比时,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按比例发放的超出部分,须相应冲减个人暂时保留部分。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统一规范后的个人暂时保留部分,不纳入原待遇项目(标准)范围内,由原经费渠道解决,每年在基本养老金调整时相应冲减,直至冲减完毕。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摸查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保持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培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对市级各参保单位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进行培训。
  各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组织相应宣传工作,准确解读改革政策,共同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实施保障。
  各区、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服务设施保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2015〕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二、改革的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
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不含节日补贴)。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