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定对象及条件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评级授信及授信管理
第五章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第六章信用商户的管理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八章贷款业务规定与要求
第九章贷款风险防控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引深信用工程建设,有效改善信用环境和防范贷款风险,切实规范商户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信用商户的培育和商户信用贷款的健康发展,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2号令)、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本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户是指在一个固定的市场(街道)内,有固定的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从事商贸流通、加工、餐饮等行业,合法经营的个人商业客户。
信用商户是指与本社发生业务往来,经过一定的评定程序,按照确定标准被评为信用商户的个人客户。信用商户资格,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商户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授信、余额控制、随用随贷、随有随还、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信用商户评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户一策,差异化授权管理。
第二章评定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信用商户评定的对象
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从事商业批发、零售、小型生产加工、运输等经营活动且与本社有合作意向的商户。
第七条信用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规行为。持有效身份证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二)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商业批发、零售行业、小型生产加工等项目。
(三)在辖区内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自有住宅。
(四)经营项目合法、稳定、在本社服务区域内从事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市场前景良好。
(五)在本社开立“福农卡”个人结算账户。
(六)商户本人二代以内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本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成立信用商户评定小组
原则上信用社依托辖内工商所成立初评小组,组长由客户经理担任,成员由信用社其他客户经理、营业经理、辖内工商所成员组成。人员为奇数,最少为3人。
评定小组职责:
1、负责对市场商户进行现场调查;
2、对商户可变现财产逐项登记、核实、评估;
3、对商户经营项目、经营状况、收入和支出等方面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4、提出评定意见和授信额度建议;
5、审定信用商户资格;
6、辖内工商所成员作为初评人员在评定小组意见中签字后,在工商所意见栏加盖工商所印章。
7、负责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章评级授信及授信管理
第九条现场调查
主管客户经理负责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原则上由两名客户经理进行。
(一)客户经理对商户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家庭人口、生产经营能力、经营场所、家庭详细住址、、经营项目。
(二)对其可变现财产逐项登记、核实、评估;调查商户在本社开户情况、资金回行情况、查询个人及关系人的信用报告、掌握商户的资产、负债等情况。
(三)测算家庭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等,逐项填表。
(四)了解商户资金需求、用途、自筹资金、贷款需求等。
根据调查情况认真填写附件1《信用商户调查表》,由主管客户经理签署意见,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全责。
第十条评定小组初评意见
客户经理依据调查情况,对照评定标准,按照信用商户评定打分表,逐户评出分数。评估打分主要是
按照商户的综合素质、偿债意愿、偿债能力、与本社关系等内容进行评分,填制附件2《信用商户评定打分表》。
客户经理在逐户评分的基础上,由评定小组评出信用商户资格(打分在60分以上的方可评为信用商户),根据测算提出建议授信额度,根据附件3《信用商户授信额度测算办法》,填制附件4《信用商户授信额度测算评定表》。
第十一条审定
山西农村信用社考试成绩查询信用社主任收到评定小组上报的授信资料后,根据评定小组的初评意见,进行信用商户资格和授信限额等方面的审定,授信结果不能高于评定结果;对可变现财物估价、收支预测等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审定。
第十二条签订授信合同
对审批后的信用商户, 客户经理将信用商户的基本资料及授信情况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由各社主任或授权客户经理根据评定结果同商户签订《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与信用商户资格到期日相一致,并留签约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发放福农卡
各社设立商户信用贷款专柜,负责对已签订《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合同》的信用商户办理福农卡授信业务登记,管理福农卡授信贷款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授信后的管理。主管客户经理对已授信的商户进行定期检查,全面了解掌握商户的资金使用及经营情况,如发现不利因素要及时做出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的建议,报信用社主任即有权审批人确定。
第五章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第十五条授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
第十六条已授信的福农卡可在全省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任意一营业网点、以及全国范围内ATM、POS终端上采用取现、转账或刷卡消费自助支用贷款。每发生一笔用信,系统中会自动生成一笔电子借据,并于当日开始计贷款利息。
第十七条商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系统自动扣还本息,借款人将钱存入已授信的福农卡中,当日日终后,系统将所有用信利息截止到上一结息日,卡中剩余
余额按用信顺序从前至后扣还,不足归还第一笔用信时系统不扣还。
第十八条商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各社应当与借款人在授信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社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条授信合同生效后,各社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六章信用商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商户实行动态监测、定时检查制度。
客户经理要监督各商户经营情况,要对商户进行跟踪服务,并与市场管理负责人进行沟通,动态监测商户的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变化。如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向本社汇报,以便尽快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定时检查至少每季进行一次,由评定小组组长负责。主要检查内容为:资产变化情况、经营情况、资金运用及销货款回社情况等,填写附件6《农村信用社信用商户季检表》。
第二十二条经过动态监测、定时检查,信用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信用商户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用信的贷款。
(一)不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挪用、转移贷款用途的;
(三)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的;
(四)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终止商业经营,改为从事其它行业的;
(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用商户的档案资料,应逐户整理归档。归档资料的顺序为:商户申请评定资料、评定小组的调查资料、信用户评定资料、贷款资料、定时检查及年检资料,调整授信额度资料、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信用商户档案资料由信用社按档案管理办法予以保存。
第八章贷款业务规定与要求
第二十五条商户信用贷款投向范围:从事商业批发、零售、小型生产加工、运输等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商户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购车、治病、
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二十六条信用商户授信期限不得超过信用商户评级到期日,用信期限不得超过授信期限。
第二十七条信用商户授信额度上限为20万元,其中评定为优秀的信用商户,授信额度为15至20万元(含);评定为较好的信用商户,授信额度10-15万元(含);评定为一般的信用商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含);超过授信额度上限的,可申请办理担保方式贷款。
第二十八条信用贷款合同进入尾期,剩余时间不够商户经营周期的需要时,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信用商户可以提前结清贷款,双方终止合同,各社重新予以调查评定,签订授信合同,发放福农卡。
第九章贷款风险防控
第二十九条主管客户经理是办理商户信用贷款的主责任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评定信用商户,严格测算授信额度,合法合规地办理每一笔信用贷款。主管客户经理要实施旬监测、月见面、月结息,跟踪监督每月资金流水情况及商户经营状况。
第三十条在评定信用商户、办理信用贷款中,有内外勾结、提供虚假资料、借冒名贷款、挪用客户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责任人一律开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指使、教唆、授意的人员,一律开除。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联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1、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商户调查表
1-2、农村信用社信用商户评定打分表
1-3、信用商户授信额度测算办法
1-4、农村信用社信用商户授信额度测算评定表
1-5、农村信用社信用商户评定审批表
1-6、农村信用社信用商户季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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