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3.14 卫健委副主任
【文 号】国卫办家庭函[2014]202号
【施行日期】2014.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函〔2014〕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认真做好卫生计生委相关老龄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机构组成人员
  (一)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培安
  成 员:办公厅、人事司、规划司、财务司、法制司、疾控局、医政医管局、基层司、监督局、指导司、家庭司、流动人口司、宣传司、科教司、国际司负责同志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王海东(兼)
  成 员:办公厅、人事司、规划司、财务司、法制司、疾控局、医政医管局、基层司、监督局、指导司、家庭司、流动人口司、宣传司、科教司、国际司相关处(室)负责同志
  二、领导机构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协调相关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老龄工作;
  2.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重大事项;
  3.部署、督促、检查、指导全国卫生计生老龄工作;
  4.领导办公室工作,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协调委机关相关单位,组织完成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相关工作任务;
  2.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做好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组织对各地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的调研督查;
  3.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老龄工作课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4.组织举办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相关会议、培训;
  5.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的宣传倡导,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办公厅
  协调办理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重大事项,协调组织有关老龄工作重要会议。
  2.人事司
  加强卫生计生老龄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为老年人卫生服务的能力。
  3.规划司
  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完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4.财务司
  做好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等支持卫生计生老龄工作;协调价格部门研究制订有利于老年医疗服务发展的价格政策。
  5.法制司
  研究建立完善有关老年人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等政策法规制度。
  6.疾控局
  研究制订有关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疾病防控政策,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
  7.医政医管局
  1)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建设,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的数量;
  2)做好老年常见病的康复护理工作;
  3)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4)扶持发展居家康复和护理服务;
  5)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
  6)加强建设,提高老年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医疗服务能力;
  7)研究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
  8)制订养老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政策及准入标准。
  8.基层司
  1)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动提高保障和管理、服务水平;
  2)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