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网约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经信、网信、通信、规划、人行、住建、人社、国土、税务、质监、商务及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建立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设立法人机构;
(二)省内法人机构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应当在宁德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并具备服务能力,县(市、区)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动态监控、应急处置能力;
(八)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以外的,还应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全权承担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书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经营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信息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在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信息和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数据备份系统的说明,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证明材料,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私人小客车合乘除外),经营区域为宁德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6年,有效期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许可相对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依据第七条规定,结合许可相对人在经营期内的经营管理行为、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包含预付消费的清算方案及清算结果,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的乘用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技术参数、车龄、价格的具体要求为:
1.采用燃油动力装置车型的:
(1)发动机排气量为1.4T或1.8L及以上;
(2)车龄3年以内(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三年);
2.采用新能源车型的:
(1)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所列车型;
(2)车辆以新能源为动力时,动力电机功率不低于90千瓦,最高时速不低于120公里/小时,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
(3)车龄3年内(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三年);
3.车辆外廓尺寸:燃油动力装置车型的,车长不少于4700mm,车宽不少于1800mm,轴距不低于2700mm(以车辆行驶证登记为准);新能源车型的,轴距不低于2650mm;
4.车辆价格应不低于车辆经营区域同类主流巡游出租车车价。车辆价格以该车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年车型应税价为准;
(四)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应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五)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有关规定,车辆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六)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且保险标准高于当地巡游车保险标准;
(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不得与当地巡游车混淆,车身颜应使用出厂原;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车辆所有人名下无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先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网约车经营服务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车辆准入条件先行审核,条件符合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
(二)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彩照片(45度角)2张;
(三)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原件、复印件和委托函原件;
宁德在线人才网(五)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二级以上)原件;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的网约车经营服务协议及车辆所有人驾驶所申请车辆的承诺书;
(七)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原件;
(八)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一致,最长不超过8年,经营区域为申请经营服务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终止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交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件和《要求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注销该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原发证机关应按规定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辆所有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原发证机关应按规定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动终止,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交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件和《要求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