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民法案例(6)——“欣欣⼩区”系列合同纠纷案
本期案例:“欣欣⼩区”系列合同纠纷案
主要考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与转让
案情简介:接上期——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与转让
12⽉,欣欣⼩区的房屋正式对外出售。钱某为了⾃⼰的孩⼦能到附近⼩学上学,⼀直都在等待欣欣⼩区的房屋开售。开售当天,钱某在欣欣⼩区售楼处抢购到⼀套住房,在订⽴合同时特别约定:星星公司保证欣欣⼩区住房为该⼩学学区房。该套房屋于2016年12⽉完成房产登记。2017年,教育部门发布《更改校区分⽚的决定》,其中,欣欣⼩区对应的⼩学变更为其他⼩学。
钱某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为什么?
不能。
第⼀,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应当为合同成⽴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本案中的住房对应的学校发⽣改变是当事⼈订⽴合同时就应当预见的,⼀般家长在为孩⼦购买学区房时都会⼗分注意⼊学政策,⼊学政策的变化应当在家长购房的考虑之中。
第⼆,情势变更需发⽣在合同成⽴后履⾏完毕前,⽽本案中的变化发⽣在房屋买卖合同履⾏完毕之后。综上所述,钱某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孙某也在开售当天抢购到欣欣⼩区的⼀套住房,以按揭⽅式⽀付价款,并约定如因政策变动导致⾸付增加,需买⽅⾃⾏筹款。2016年12⽉,当地政府为了稳定房价,要求增加购买第⼆套房的⾸付⽐例。孙某购买的住房恰好是第⼆套,其⼿中并⽆余钱可以⽤来⽀付增加的⾸付,只好到好友李某,向其借款20万元,同时孙某、李某与刘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刘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还约定孙某与李某若要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征得保证⼈刘某的同意。
2016年12⽉,李某因⽋张某20万元,便将对孙某享有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李某未将此变动告知孙某。2017年,孙某因某些情况需要将对李某负担的20万元债务转移给王某,孙某于当⽇获得李某的同意。王某到期⽆法偿还李某的债务,除⼀份以王某⾃⼰为投保⼈和被保险⼈的分红型⼈寿保险单之外,王某再⽆其他财产。
在孙某转让债务之前,李某聘债权转让给张某后,刘某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为什么?
刘某对张某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依然对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法体例来看,合同变更采取的是狭义概念,专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主
体变更则属于合同转让。故虽然《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征得保证⼈刘某的同意,但债权⼈李某转让债权给张某属于合同转让,⽆需征得保证⼈刘某同意。
2016年12⽉,李某将对孙某享有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但李某未通知保证⼈刘某,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 未通知保证⼈的, 该转让对保证⼈不发⽣效⼒,故该债权转让对保证⼈刘某不发⽣效⼒。
因此,刘某对张某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依然对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孙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否⽣效?为什么?
能⽣效。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为有效的要件,孙某与王某的债务承担符合民事法律⾏为有效的三要件。
孙某将对李某负担的2 0万元债务转移给王某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根据《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规定,“债务⼈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的,应当经债权⼈同意”。
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的,应当经债权⼈同意”。
债权⼈李某将对孙某享有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未将此变动告知孙某,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的,该转让对债务⼈不发⽣效⼒”,该债权转让对债务⼈孙某不发⽣效⼒,故李某仍为债权⼈。
所以,债务⼈孙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承担经债权⼈李某同意,该债务承担⽣效。
李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王某所投保的⼈寿保险单的保单现⾦价值?为什么?
本题为开放性答案。
答案⼀:能申请强制。投保⼈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现⾦价值,保单现⾦价值是投保⼈的责任财产,因此,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确定的可以强制执⾏的财产范围。⽽且,保单现⾦价值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活物品和⽣活费⽤,因⽽不属于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不得执⾏的财产,可以被强制执⾏。
答案⼆:不能申请强制执⾏。保单现⾦价值实际上是投保⼈预交的保险费,在投保⼈解除保险合同之前,其所有权归属于保险⼈,因此,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被执⾏⼈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
欣欣⼩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奇奇物业公司于2017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3 年, 合同未约定解除合同条件。2018年,该⼩区业主⼤会认为物业服务存在重⼤缺陷,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解聘奇奇物业公司的决定,之后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物业公司在2018年3⽉提出⼩区业主⼤会⽆权单⽅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公司的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持?为什么?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946条第1款的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书⾯通知物业服务⼈,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欣欣⼩区的业主⼤会在经过法定程序作出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之后便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有权单⽅决定解除该物业服务合同,所以物业公司的异议不能得到法院⽀持。
重点法条归纳总结:
2021年司法考试条件《民法典》第143条、242条、533条、551条、696条
本期案例重点问题提⽰:
本期案例围绕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合同解除关系、合同变更关系、情势变更原则、担保关系、债权让与关系、债务承担关系,公司法律关系下的股权转让关系,破产法中的别除权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财产范围等展开,对于解决合同解除、股权转让、公司破产强制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有参考意义。
— 往期回顾 —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民法案例(5)——合同权利义务的终⽌与转让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民法案例(4)——担保制度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民法案例(3)——某养鱼专业户与各相对⼈系列纠纷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民法案例(2)——刘某与中国移动某省分公司合同纠纷
•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民法案例(1)——吕某、张某离婚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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