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必考汇总看完提分
从第8条开始,是绝对新增的《森林法》《矿产法》《土地法》;《军人保险法》很少,就也放在一起了。前面《环境资源法》7条其实以前真题已经混了脸熟(其实发现《土地法》里很多新增,真题里也脸熟)…在这里兰笙把重中之重标出来,大家再看看。希望大家,过过过!
1.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别说反了…一定是根据环境标准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不用批准,备案即可)
3.环境评价法律制度:
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②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③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注意别记反了…其实就是,如果规划中,只有这一个项目的话,就直接评价项目;
但是如果这个大规划,包含很多小项目,那项目\规划都是要评价的,只不过项目相应减少一些评价,因为规划整体已经评价过了)
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⑥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显而易见…怎么可能会让你随便拆…)
4.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①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报告书(重大影响)、报告表(较大影响)是批准。
③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没有“责令停业\恢复原状”)
5.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6.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②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这里是“违规排污”的处罚权限,不要和前面那个“没有备案的处罚”弄混…应该不会混吧,因为没备案毕竟很轻)
③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 税费不同缴:
不会同时存在“缴纳排污费”和“征收环境保护税”
8.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9.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
(二)用材林;
(三)经济林;
(四)薪炭林;
(五)特种用途林(包括实验林)
10.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概括来说:没有防护林\特殊用途林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11. 植被恢复: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占用多少,恢复多少。(带百分比的都不对)
12. 林地纠纷(所有权\使用权)相关:
①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是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13. 《矿产资源法》相关:
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②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③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是“和”,不是“或”,这里是“税费同缴”了,对比前面“排污费”和“环境保护费”不同缴)
④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⑤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⑥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注意:铁路都不行,公路才是重要的)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14.《土地法》相关:
①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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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③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注意:不是“不能设立抵押权”,只是“不能单独设立抵押权”)
④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
(1)农户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取得宅基地均为无偿取得,没有使用期限
(2)农户可以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出卖给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另一农户;
但如果另一农户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已转成城镇户口,则不能向其出售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5.(这个新增…感觉其实是《民法》考点系列…)
房地产开发相关:
(1)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想进行商品房预售要向有关管理部门无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3)登记备案非商品房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
(4)房地产公司不可将经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用于投资另一块相邻开发的土地(专款专用)
(5)该商品房的预售需要向该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是商品房预售的必备条件之一
(6)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四)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16.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
(1)建设用地以使用国有土地为原则,以使用集体土地为例外
(2)出让和划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两种方式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4)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6)(这个是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区别于上面的“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用途改变”)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7.《军人保险法》:
(1)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2)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3)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军人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资金构成
(5)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18.军人伤残保险覆盖范围:(将军表示,按常识都能判断)
(1)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2)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注意: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为已经退役了啊…)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