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主观101
1.公司筹备阶段各种奇葩类型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时,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等条件。而股东是否出资瑕疵,不能作为否定公司成立的理由。
Tips:一般都是能成立的,不然后面的问题没法问了。
2.筹备阶段,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以筹备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75条的规定,允许法人设立阶段从事民事活动。即允许公司设立阶段对外签订合同。
并且,依案情,本案涉及的合同未出现无效情形,所以该合同有效。
3.公司成立后,应当由谁承担合同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相对人可选择请求该设立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选择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
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
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
为善意的除外。
Tips:以谁之名、为谁之实
4.公司筹备阶段,出现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纠纷,公司成立后,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5.发起人协议(设立协议/出资协议)在公司成立后,即被章程取代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则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二者调整对象、制定目的均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Tips:大前提的顺序法条→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理论→商事惯例
6.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27、28条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且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7.某股东逾期未缴足出资,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手段?
(1)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对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依据章程或股东会
决议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
理限制。
Tips:问到救济手段至少回答2个,包括对公司责任、对其他股东的责任、对瑕疵出资者的限制;注意“未出资”和“未足额出资”的限制手段有差异。(未出资,催告后股东会可能做除名决定)
8.股东以各种奇葩出资形式,法条有没有明确规定时(如净资产/债券/专利技术/自然人姓名/商誉出资,)
问出资是否有效?股东以其他公司的债权出资,是否有效?
9.或问,如何评价股东出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不属于劳务、信用等禁止出资的类型。
10.公司成立时,即发现某股东出资的设备等出资被“虚假评估”,或公司成立若干时间后,当时出资的设备、
2021年司法考试条件股权等,再评估时已经贬值。问股东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由该股东补足差额。
(2)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的规定,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出资人不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11.房屋/知识产权权属登记与交付相分离时,如何确定享有股东权的时间?
(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主张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
属变更手续,并自实际交付财产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出资人房屋/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自实际交付财产时
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12.A以自己持有萱草公司的股权出资,是否有效?
文某是家公司股东,剩余出资按家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与唐某共同设立萱草公司。
(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要满足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等条件
(2)股权出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不正措施;逾期未补正的,应当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Tips:权利负担即质押等
13.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否有效?
14.以设定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如何认定其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5.股东甲以受贿所得的现金10万元出资,该出资是否有效?股东是否取得股权?
16.以受贿所得的现金10万元出资形成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置?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以贪污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公司可成立(即出资有效),该股东可取得股权。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
Tips:金钱占有及所有。
17.股东甲以受贿所得的一套房屋出资,公司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依案情分情况讨论:
(1)如果设立的公司满足善意、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了财产的转移手续,则公司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法院让被告按相应的价款退赃退赔)
(2)如果设立的公司不满足“主观善意”等条件,则公司不能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18.股东和朋友达成协议:借钱出资,公司成立后立即归还。但该股东手段是“抽逃公司资金→归还借款”,
此时,代垫出资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不包括“代垫出资的第三人”。据此可知,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代垫出资人无需和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Tips: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内部协助者连带
19.出现各种违法程序将出资转出的情形(关联交易、假利、假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应当如何处理?
(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抽逃出资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Tips:以设备出资,后把出资搬回家,不成立抽逃出资;正常借款,就是不还钱,也不成立抽逃出资。
20.股东借款、出资糅合在一起,公司外观记载不明确,此时股东和公司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
(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2、23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
规定”;并且,公司未依相关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当事人可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2)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
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
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Tips:即使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但有其他证据的,仍可认定“具有股东资格”。即需要综合判断。
21.出现利用他人身份证设立公司等“冒名登记”情形,行为人是否享有股东权?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的规定,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Tips:被冒名人无权无责,冒名登记行为人侵犯了被冒名人的姓名权。
22.一股二卖纠纷中,受让人能否取得该股权?(谁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23.一股二卖纠纷中,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起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处分,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即要看题目中,受让人是否善意不知情)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Tips:问纠纷如何解决,即问诉讼请求、案由、当事人;公司法中的纠纷,除股东代表诉讼外,其他都是以公司为被告。
24.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
25.代持股纠纷中,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起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合同,依据《民法典》确定合同效力。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的规定,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6.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即转让股权,第三人是否能够取得该股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处分),其性质为“有权处分”,处理时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受让人可以取得股权。
Tips:若具体案情显示,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不能取得该转让股权
27.(案情中出现代持股情形)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应该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8.B代A持有股权,系显名股东;A为隐名股东。C系B非基于股份处分的债权人,因B未偿还到期债务,
C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B名下的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A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与名义股东存在股权交易的第三人。如果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仅仅因为债务纠纷而寻查名义股东的财产还债,并无信赖利益保护的需要。若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将实质权利本应属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用以清偿名义股东的债务,将严重侵犯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应当支持实际出资人的执行异议。
29.实际出资人欲自己行使在公司中的权利,应当满足何种条件?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30.股东A滥用股东权,损害了股东B的利益,B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手段?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A欲查阅公司账簿,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应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32.分析公司拒绝股东A查阅财务会计账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出现“和公司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等情况,应认定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2)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的规定,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能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
(3)诉讼当事人:原告是股东,被告为公司
33.股东A基于查账结果,要求法院判决公司分配剩余利润,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4、15条的规定,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股东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有效决议。(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34.对公司分红方案有异议的股东,如何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的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35.案情中,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但公司不追究时,股东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2款的规定,公司利益受到董事、高管等人损害时,合格股东依照法定程序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
但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窝犯)
(3)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5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Tips:问“应当如何处理”,即要回答程序。
36.股东如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的规定:
(1)股东直接对董、监、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即,股东代为诉讼,原告为股东,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管等,公司为第三人,诉讼理由为侵权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