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等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与本机构开设专业相符的专、兼职教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每个开设专业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
(二)专、兼职教师专业能力可通过相关专业的毕业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认定。
(三)办公场所、培训教室应当固定并且相对集中,至少具有1间同时满足60人以上培训需要的培训教室,其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
(四)培训教室应当配备多媒体教学及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
(五)档案室应当独立设置,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标准。
(六)特种作业实习实训设施及教学场地的配备,应当满足相关操作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的有关要求,可按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规定配备。
(七)理论教学与实操教学场地可以租赁,但应当相对固定。租赁理论教学和实操场地的,应当与租赁方签订长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租赁实操场地的,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满足的实操培训条件。
(八)教学设施设备可以租赁,但应当长期稳定,与租赁方签订长期合同,独立拥有使用权,不得临时租用。
第七条 提供线上培训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平台服务合规稳定,数据存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视频传输质量;
(二)培训内容、时长等符合国家培训大纲要求,可利用学习图像抓拍等技术实现线上培训过程可监控、可追溯;
(三)服从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及时修复管理漏洞和缺陷;
(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具有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采取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线上培训的科目仅限于理论课程培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初训,线上培训的学时不得超过总学时的40%。
第九条 培训机构在异地开展安全培训的,应当达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优先选用优秀的培训教材和教师。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所有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
其他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实施。
第十二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从事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提前7天将培训计划和培训人员信息汇总表报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培训计划包括教师、教学和特种作业实操培训场地设施等。
培训计划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按照前款规定向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培训机构在异地开展安全培训的,应当将培训计划报培训活动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适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实行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培训机构与委托方(学员)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培训的对象、要求、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同时也不得接受其他培训机构的转包培训。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足额保障安全培训经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持续提升的安全培训长效内生机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外部协作单位、外包施工队伍以及劳务派遣工,按照本单位从业标准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中央在甘、省属和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作为实操场地或建设专用实操场地,实操场地和设备配备标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实操培训应当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并符合要求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实习期满后方可独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