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9.26
【字 号】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文化
正文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8年8月29日经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8月29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威海市教育局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公民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并监督落实;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五)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六)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七)督导相关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举报、投诉;
  (八)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到专款专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
  作用。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举报、邮箱等,受理举报、投诉,并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举报、投诉。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勤俭节约、敬业奉献、团结友善、敬老,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行业守则等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爱护国旗、国徽,尊重国歌。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二)不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不在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
  (四)不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五)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树木、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和挂置宣传物品;
  (六)不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等空间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七)不在批准的时间和场地以外摆摊设点,不擅自占用道路;
  (八)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周边清洁;
  (九)文明如厕,不在公共厕所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不文明语言、图案;
  (十)其他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清除污染物;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
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回抛撒物,并将污染场地清理干净;拒不改正的,对抛撒冥纸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