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AA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AA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出纳;
(二) 稽核;
(三) 资本、基金核算;
(四)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 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 总账;
(八)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 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军队和武警系统除外)。
省直在郑州市及中央驻郑州市、外省(市)驻郑州市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
无工作关系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制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题库,实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三科联考。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科目、报考办法及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具体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督促检查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县级财政部门配合省辖市做好本地区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AA省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根据当地考试人数确定考试时间和场地,在AA省会计管理系统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在考试结束后,通过AA省财政厅门户网站AA省会计管理系统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发放。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向考试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在AA省会计管理系统中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同一底版的1寸免冠照片1张。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六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人员应当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九条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
(一)持证人员采取网上继续教育学习为主;
(二)确需面授培训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三)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学分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计量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财政部会计报名入口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财政部门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财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