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4.24
财政部会计报名入口【文 号】财会[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4.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
  (财会[2011]9号)
  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紧缺人才培养步伐,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领军人才,依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启动2011年企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有关组织工作。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下同)和省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副职,或在上市公司中担任总会计师,并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
  4.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1年9月);身体健康。
  除个人自愿申请外,中央管理企业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2-3名后备干部参加培训选拔;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或其他形式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的,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2-3名优秀在训学员参加培训选拔。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所规定的选拔对象、选拔条件及选拔程序,认真组织考生报名、材料审查和选拔考试。有关要求如下:
  1.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企业的申请者报中直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在京单位及驻外机构(不含港澳地区)的申请者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推荐的后备干部报国管局,中央管理企业在地方单位的申请者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驻港澳地区单位的申请者按就近原则报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11年5月15日至6月30日。
  2.选拔笔试。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会计、企业内部控制、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
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11年9月4日上午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试卷和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