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7
【字 号】合人社秘[2014]201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4〕201号 2014年7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全民参保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52号)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时间
  2014年7月1日至8月15日。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的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以及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等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专项检查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的检查,要重点检查是否取得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合法、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要重点检查是否在“三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是否同工同酬、是否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无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有无自设或者所属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电话  三、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7月1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7月1日前,各县区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联系人、电话报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4年7月1日至8月9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组成执法检查组,按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专项检查期间,市人社局将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县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4年8月10日至15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于2014年8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
  四、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专项行动。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把开展专项检查作为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容,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提供必要的专项检查工作条件。
  (二)严格执法,注重专项检查实效。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摸清本地企业用工情况,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依托“两网”,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深入推进劳动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实施动态监控;同时将此次检查与企业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工作相结合,不断完善用工信息库。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
  :63536444、63536447(传真)
  联系人: 陶  陈
  附件: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