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9.01
【字 号】津人社局发〔2017〕102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0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流程,提高经办机构的工作质量,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员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规定,现就加强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放弃申领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申领手续的,本次享受失业保险资格予以取消,享受期限给予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24个月。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申领制度,本人应于每月5日至25日(工作日)到户籍所在地或区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申领表上签字或采集指纹。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申领手续的,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
  三、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委托其家庭成员持相关材料代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代办人员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和失业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一)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或住院的;
  (二)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前两个月和生育后三个月内的;
  (三)失业人员因其他原因行动不便的。
  四、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一个月或连续两个月未能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可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向街镇劳动保障中心提出补发申请:
  (一)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的;
  (二)失业人员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确有其他合理原因的。
  街镇劳动保障中心调查了解情况后报区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经区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补发。
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电话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申请补发失业保险金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失业人员未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提出补发申请的,不予补发。
  五、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自第三个月起,暂停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六、各级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制度,严禁经办人员代替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以及向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的行为。
  七、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发放情况的,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