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4.12.04
【字 号】鄂教师[2004]22号
【施行日期】2004.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的通知
(鄂教师[2004]22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
  二OO四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特制定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法。
  1、每年四月份的第一周和第二周,十一月份的第二周和第三周,各受理一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
  2、因教师资格证书丢失,申请补发者,由当事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持发表的遗失声明、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因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申请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由当事人持损毁原件、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提出换发申请。申请者均须填写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申请表》(式样附后)一式3份。
  3、由学校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4、学校人事部门将申请人遗失声明、损毁证书原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申请表》、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并报送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对符合补发、换发条件者颁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并收回损毁证书,予以销毁。
  6、省教育厅在新证书备注页中将注明“补发”、“换发”字样、补发原因及时间,新证书编号与原证书编号一致。
  7、省教育厅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补发、换发的新证书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记录。
  附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湖北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身份证编号
 
任教学科
 
申请补( 换 )发
理 由
 
原证书编号
 
原发证机构
 
学校人事部门审查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 审 核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