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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1.05.06
【字 号】鄂教师[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鄂教师[2011]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基金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及开展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03]9号)精神,决定2011年继续评选“湖北名师”。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等学校名师、中等学校名师评选条件、程序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条件
  湖北初等学校名师、湖北中等学校名师原则上从长期在一线的专任教师中产生,一般应为特级教师(中专学校高级讲师)。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长期在教学岗位任教,教龄满15年以上。
  2、独立承担一门课程教学。教学工作量,教师每学年不少于400课时;小学校长(含其它正校职、副校职干部)不少于220课时;中学校长(含其它正校职、副校职干部)不少于
260课时。
  3、具有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独到的教学风格,撰写了教育教学专著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形成了系统的教育教学方法,为同行所公认。
  4、所培养的学生中,有公认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贡献者。
  5、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积极参与所在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6、在省内同层次学校同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
  7、本市、州同意推荐的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特级教师不少于5人。
  已设立地方名师评选项目的地方,应在当地已评选的名师中推荐。农村学校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