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2011—2015年)学时管理登记办法
一、学时管理总体概要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鄂教师(20121]以及省、市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文件精神,为确保郧县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教师资格的、具有教师专业职称的在职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均属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对象。
第三条  本周期的起始时间为201111——20151231日。证书发放前(201111日以来)的继续教育学时要补充登记。
第四条  本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统一使用《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证书》由教师所在学校统一管理,教师工作变动时,《证书》和教师个人继续教育业务档案随调。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80学时且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不少于5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应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班主任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
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累积计算。不满5年或教师职务有变化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或职务任职时间确定学时要求。
第六条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教师参加培训活动的有效凭证,是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晋级、教师资格证书登记注册、年审的必要依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标准格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发放给每位中小学教师,用于学时登记。
二、学时登记主要范围
第七条  集中培训主要指: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培训或由县级及以上教
育行政部门授权相应培训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以文件通知为准);县级及以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织的各类专项培训(以文件通知为准);中小学教师在本周期内参加的学历提高教育培训;县级及以上教育科研、电教及教育信息化机构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报同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后,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八条  校本培训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教师任职学校为基本培训单位,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把培训和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的继续教育形式。校本培训主要采用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教学比赛、学术沙龙、课题研究等形式。
第九条  网络学习主要按《十堰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管理的意见》执行。市教育局每年拟定学习参考专题,中小学教师根据专题选择3—5个相关学习网站进行学习。
第十条  国家级、省级培训的学时登记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培训业务管理机构转发的培训通知及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或结业证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以及学历提高培训非国民教育系列等,不得进行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学历补偿教育不计学时。
三、学时登记折算办法
第十二条  “网络学习”学时折算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三条  “校本研修”学时折算标准见附件2
第十四条  “专项培训”凭本周期内培训结业证书或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卡核定学时。教师参加集中培训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参加置换培训的最高记180学时。远程网络培训按照课程计划所设学时进行登记。
四、学时登记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网络学习学时登记程序为:
本年度学习结束前一个月,参加学习的教师按学时计算办法计算本人网上学习学时,据实向学校继教干部申报,并交网络学习文件夹,由学校继教干部对教师申报学时进行检查、
审核认定后,统一填报《郧县中小学教师网络学习年度验收登记表》,送分管校长签字。无误后交乡镇师管干部审核、汇总。最后由师管干部上报资源中心。
资源中心对各学校教师网络学习结果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的学校由资源中心认定并登记学时。
第十六条  校本研修登记程序为:
教师凭校本研修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职学校继教干部处进行登记,继教干部先审核原件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
学校继教干部按照“校本研修学时学分折算标准”核算每位教师本学期实得学时,填表造册送分管校长签字。将全校教师学时公示一周,接受大家的监督。公示确认后,由师管干部上报资源中心。
资源中心对各学校教师校本研修学习结果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的学校由资源中心认定并登记学时。
第十七条  专项培训登记学时程序:
以学校(乡镇)为单位,由继教干部集中收集教师当年参加各级各类专项培训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按培训类别、培训级别、学习时间、发证单位等项目填写登记表,送交县资源中心。
资源中心审核原件并核对复印件和表册,无误后在复印件和表册上签字,按照表册登记教师专项培训学时。 
第十八条  建立全县中小学教师学时台账,每年登记一次。各类培训不重复登记学时,研活动或科研成果,只记其中学时最高的一项。
第十九条  县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继教学时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对违反学时管理规定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教师个人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处分,所记学时视为无效。
五、学时管理相关措施
第二十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专业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是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晋级、教师资格证书登记注册、年审的必要依据。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低于72学时者,当年的年度
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能参加优秀教师等各级各类先进评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是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围绕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办学目标和特,针对学校和教师实际,科学制定本校校本培训的实施方案,安排一名专干具体负责本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
第二十二条  凡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被安排参加县级及以上集中培训的教师,个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培训申请,学校要视培训情况予以安排落实。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不认真学习成绩不合格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成绩的中小学教师,要严肃处理。对没有完成培训任务的教师,当年不得评为模范教师,也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完善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机制。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质量和绩效的评价,凡有超过湖北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5%的教师未能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学校,当年不能参加综合评先,校长当
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郧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中小学教师网络学习学时折算标准
登记项目
折算办法                     
登记依据及要求
计划制定
制定记2学时
专题选择正确,学习计划及学习目标清晰,学习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计划表填写完整。
台账记录
合格记4学时
记录详实、数据准确,计划表、学习专题和学习台账三项一致。
总结反思
合格记4学时
800字以上,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总结,有学习收获及存在
的不足、下一步学习计划等;抄袭、雷同者不记学时。
发帖回帖
21学时
发的帖子能引发大家思考、讨论,类似“好”、“不错”等无价值帖子不记学时
学习资源
每条1学时
结合自己的学科,围绕年度专题,下载并学习资源或发布自己教学资源。如视频、课件、教学设计等。抄袭、雷同者不记学时。
附件2:中小学校本研修学时折算标准
登记项目
折算办法
登记依据
专题研讨、专家讲座
0.5学时/小时
活动方案、教师学习笔录
考察学习、校际交流
异校实际学习天数:3学时/天
考察方案、学习记录
集体备课、说课
1学时/次
活动记录,说、备课笔录
讲公开课
乡镇(学校)2学时/节,县级4学时/节,市级及以上6学时/节。
有关证明和教案
教学观摩:
听(评)课
0.5学时/节
签到册、听(评)课笔记
师徒结对
5学时/学期,师徒同记学分。
相关文件、活动计划
发表或获奖文章
撰写论文在报刊(其级别以刊号为准)上发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计5、3、2、1学时;论文评比(按主办单位层次确定,教育学会所属专委会降低一个层次确定)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3、2学时;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学时;市级2、1、0.5学时;县级1、0.5、0.3学时。网络文章不记学分。
①报刊原件、获奖证书;
②论文发表须有正式刊号,或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刊物;
③与教育教学有关;
④论文获奖和竞赛评定单位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教师教育机构;
⑤同一论文只计最高级别,不重复计分。
编写教材、专著
主编按每章5学时计,参编人员按所撰写内容每章3学时计。
编写教育教学方面的正式出版物原件
课题研究
教改实验
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层次:
课题负责人分别计20、15、10、8学时,课题组成员分别记15、12、10、8学时。未结题不记学分。
①立项文件
②开题报告
③结题报告
④结题证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