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
一、传统的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
这两门科目是传统的的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中的笔试科目,也是最难的部分,还有普通话,试讲(也就是咱们所说的讲课),体检也算是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凡已有或准备取得大专学历的考生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取得教师资格证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学校和机构任教,中职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只能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老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职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使用假资格证者,一经查出,五年内不得申报。
二、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分为《综合素质》和《保教知识与能力》2个科目(均为计算机考试)。
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分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个科目(均为计算机考试)。
    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分别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个科目。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字、英语、历史、地理、生物、化学、物理、政治(思想品德)、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学科。其他学科暂不开考。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中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参加高中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和能力两科考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考试结合面试进行。
三、教师资格证考试方式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各科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面试通过结构化面试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介绍
1、 非师范类学生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加试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所以你必须参加教育部门举办的考试或者去考自考考试相关的科目。
2、 教师资格证全国通用,不管你在哪里任教,都是可以的。
3、 教师资格证只是从业证书,只要你能通过三门考试,就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专业资格证书。具体的申报要求:1,、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或以上标准。2、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考教育学,心理学考试)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面试、试讲。(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面试,试讲)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 报名需要学历证,身份证,照片。
5、 没有教师资格证是肯定无法取得正式编制的。
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详细问一下当地的教育局或者报名资格证的地方
考教师资格证的流程为:
1、 先报考普通话(语文老师以及幼师要求二甲以上;其他科目要求二已以上)
2、 考心理学以及教育学(一般报名辅导班,老师会帮忙划重点,是一定要背的,要不然很难通过,这个考试半年一次,通常在3月到10月,成绩可以保留3年,因此最好一次通过。在考心理学和教育学的时候,就要报名好考试的等级——幼儿教师、小学、初中、中专、高中(高职)、大学。
3、 拿上以上的三个证书外加毕业证、身份证、体检、就可以报名参加试讲——也就是讲课。这个时候就要求选好科目了(比如语文、数学、英语什么的)
湖北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
讲课一般15分钟,考之前可以先去网上下载一个模板。
考试科目
申请高等(包括大学,大专,高职)学校教师资格人员:
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
申请非高等(包括高中、中专、中职、初中、小学、幼儿园)学校教师资格人员:
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
了解考试与教师资格制度
  考试介绍:
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是各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为保证师资力量,在教育系统逐步实行教师准入制度的要求设置的一项考试,面向对象是非师范类的大中专毕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法》对取得各种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的分类、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教师资格认定程度、教师资格的作用、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的教
师职业资格制度。这种由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至少包括了三层含义:
第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不是教育行政部门,也不是地方政府实行的。教师资格是由国家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认定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性质。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
第二,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实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原则规定体现在《教师法》中,其他的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体现在《教师法》授权由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由教育部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当中。教师资格作为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通适用的效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教师资格是教师职业许可,就是说自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之日起,凡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某个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