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才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17.08.11
【字 号】成民发〔2017〕40号
【施行日期】2017.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民发〔2017〕40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四川省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1日
 
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四川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各区(市)县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合理分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规定,整合资源,合理规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规范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绩效评价,量效挂钩。加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区(市)县财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创新投入方式,扩大资金规模,增大资金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对资金分配预案进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制定项目建设规范和标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项目评定、验收、检查;收集汇总相关考核数据指标,拟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和各区(市)县申请的改革试点项目进行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照据实据效的方式分配,根据区(市)县乡镇(街道)个数、80岁以
上老年人数、60岁以上低保对象人数、拟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个数、适老化床位改造数等因素和申报实施项目个数,由市民政局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区(市)县。
  第八条 区(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第九条 补助资金试点项目涉及基本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 区(市)县要根据试点工作任务,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开展老年人需求评估,建立“关爱地图”;2.建立健全补贴机制,提升保障水平;3. 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构建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4. 实施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形象升级工程,增强服务形象;5. 实施特定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防范生活风险;6. 推进医疗和养老服务融合,建立居家、社区医养融合新模式;7.依托整合老年大学资源,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辅导点建设;8.完善政策体系;9. 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包;10.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11.扩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面;12.建立养老
服务实训基地,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13.实施公益慈善助老;14. 鼓励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区(市)县民政、财政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目的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体现奖惩,保证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试点工作的带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试点项目任务执行完成后,区(市)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财政、民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财政、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接受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组织的绩效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区(市)县要结合本地试点任务,制定项目实施标准、实施步骤、资金标准、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工作要求等,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区(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共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用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十八条区(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十九条 市、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民政局会同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区(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